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国有滩涂开发企业
征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苏财税[2001]30号 2001年4月11日
各省辖市及常熟市财政局、地税局,苏州工业园区地税局,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局:
我省国有滩涂开发企业一直按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
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49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
定对江苏省滩涂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全资子公司以及该公司及其下属全资子公司与其他国有
农口企事业单位共同投资举办的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口初加工业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
企业所得税。免税的具体范围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
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49号)和省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苏财税[1997]52号)执行。对各级国有
滩涂开发企业与其他非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从事上述各业的所得应照
章征收企业所得税。
本通知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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