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关于降低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
苏财税[2001]32号 2001年4月13日
各省辖市及常熟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苏州工业园区国税局、地税局,张家港保税区国税局
,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省地税局直属分局、税务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1]21号)
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
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
财税[2001]21号 2001年3月7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调整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的问题通知如下:
从2001年起,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每年下调一个百分点,分三年将金融保险业的营业税税率
从8%降低到5%。即:从200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为7%;从2002年1月1
日起,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为6%;从2003年1月1日起,金融保险业的营业税税率降为5%。因营
业税税率降低而减少的营业税收入,全部为各地国家税务局所属征收机构负责征收的中央财政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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