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转让无形资产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苏财税[2001]33号 2001年4月12日
各省辖市及常熟市财政局、地税局、苏州工业园区地税局,省地税局直属分局、税务稽查局:
现将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转让无形资产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1]3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转让无形资产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和
外籍个人转让无形资产营业税
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1]36号 2001年3月16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
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下发执行后,各地陆续反映
了一些问题,为便于执行,现就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境外向中国境内转让技术等无形资产有关营
业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转让无形资产征免营业税期限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向境内转让无形资产
取得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转让无
形资产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70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术,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9]273号)的规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向我国境内转让无形资产所取得的收入,
其征免税期限为:
(一)属于1993年底以前与我国境内单位签订的合同,不论在何时取得收入,均不予征收营业
税;
(二)属于1994年1月1日以后签订的合同,于1997年12月31日前取得的收入,无论是否征收了
营业税,均不再进行退、补税款处理;
(三)属于1994年1月1日以后签订的合同,1998年1月1日以后取得的收入,应按照有关规定征
收营业税;
(四)属于1994年1月1日以后签订的技术转让合同,1999年10月1日以后取得的收入,企业在取
得有关证明资料后,经申请,层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免予征收营业税。技术以外的无形资产
转让收入照章征收营业税。
二、关于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申请免征技术转让费营业税需提供证明资料问题
根据财税字[1999]273号的规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向我境内转让技术需要免征营业税的,
应提供技术受让方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出具的审核意见证明,方可办理免税事项。为简化手续
,提高效率,在办理技术转让免税时,凡能提供由审批技术引进项目的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及其授
权的地方外经贸部门出具的技术转让合同、协议批准文件的,可不再提供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
见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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