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德惠,律师成为税案被告
2001年6月5日下午,大连市中山区法院刑事审判庭。
审判长宣判:“本院为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刑法》第201条、第211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
单位大连陈德惠律师事务所犯偷税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15万元,
罚金款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二、被告人陈德惠犯偷税罪,判处
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15万元,罚金款判决生效后10
日内缴纳。”
名律师偷税出人意料
在大连,律师陈德惠可谓大名鼎鼎。陈德惠1952年出生,研
究生学历。1994年,全国律师改制后,他在大连市成立了第一家
以个人名字命名的陈德惠律师事务所;1995年,他的律师事务所
斥资开通了一条免费法律咨询热线;1998年,他又创建了“中国
法律顾问网”。
然而,就在陈德惠和他的律师事务所声望蒸蒸日上的时候,这位
四处忙着给老百姓普法的大律师却在守法上出了问题。
2000年11月上旬,大连市地税局接到了一份市公安局转送
的“关于陈德惠律师事务所涉税问题”的举报材料,为此,大连市地
税局专门组成了调查小组,对陈德惠律师事务所成立以来的全部纳税
情况进行了检查。
经查,陈德惠律师事务所自1994年11月成立至1999年
共取得营业收入14899万元,而这几年来这家律师事务所缴纳
的税款仅有138万元,远没有达到税法规定的纳税数额。
经检查,1994年11月份,陈德惠律师事务所在大连某县税
务机关办理了税务登记。地税机关对陈德惠律师事务所应缴纳的营业
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采取了定期定额征收方式。
陈德惠律师事务所1995年缴纳税款仅1万元,1996年至
1999年缴纳税款分别为3万元、4万元、33万元和35万
元。而在此期间陈德惠律师事务所的营业收入为1995年332
5850万元,1996年3208122万元,1997年25
36261万元,1998年3665993万元,1999年
2162777万元。陈德惠律师事务所的营业收入与其应纳税的
比例相差甚远,然而,陈德惠律师事务所对其超出定额的应纳税部分
却从来没有进行过申报。另外,陈德惠律师事务所在财务管理中还存
在账外账情况。1997年,陈德惠律师事务所将当事人不要收据的
委托费、咨询费现金收入不计入现金账,而计入所谓的现金流水账,
5年中正规现金账中共少计营业收入1892752万元。
在一份大连市地税局稽查分局关于陈德惠律师事务所涉税问题的
检查情况报告中,记录了这家律师事务所存在的问题:
1995年和1996年,陈德惠律师事务所提出申请,经税务
机关批准,该所享受了免征企业所得税2年的税收优惠。但自199
7年至1999年该所本应缴纳企业所得税45万余元,在明知应申
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情况下而未申报缴纳,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
00%。1995年~1999年应缴纳营业税76万余元,实际缴
纳13万余元,偷逃营业税63万余元,偷税数额占应缴纳税额的9
48%;应缴纳城建税53万元,实际纳税088万元,偷逃
税款44万元,偷税数额占应缴纳税额的836%;应缴纳教育
费附加23万元,偷逃税款19万元,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8
34%。
2000年12月5日,大连市地税局稽查分局依法对该律师事
务所下达了《税务处理决定书》后,于同年12月19日将案件移送
大连市公安局。2001年1月2日陈德惠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1
2日被依法逮捕。2001年3月27日,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检察院
以中检刑诉[2001]81号起诉书,对被告单位大连陈德惠律师
事务所及被告人陈德惠提出犯有偷税罪指控。
陈德惠案发同行瞩目
陈德惠税案一出,大连律师界为之震动,一时间陈德惠税案的庭
审旁听证成了炙手可热的东西。4月24日,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开庭审理了陈德惠和陈德惠律师事务所偷税案。中山区法院能容纳近
200人的大审判庭座无虚席,而律师就占了参加旁听人数的三分之
一。此外,陈德惠税案也惊动了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受中华全国律师
协会指派,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副主任、北京天达律师事务
所律师顾永忠和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委员、大连阳光律师事
务所的律师罗力彦出庭,为陈德惠及其律师事务所作无罪辩护。
在法庭上,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董任崎出庭支持公
诉。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大连陈德惠律师事务所成立后,在大连
某县税务机关办理了申报纳税,税务机关对被告单位采取定期定额征
收的方法。1997年税务机关核定征收营业税、企业所得税。被告
人陈德惠任该所主任期间,自1995年以来,其应纳税额在大于其
核定税额30%的情况下,不按《大连市税收征收管理条例》的规
定,按期申报调整税额,却设立账外账,少列收入,进行虚假的纳税
申报,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共偷逃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城建税、
教育费附加共计人民币114万多元。所偷税的数额占应纳税额的3
0%以上,且偷税额在10万元以上,已构成偷税罪,应追究刑事责
任。
在法庭调查和辩论阶段,陈德惠认为,自己完全是冤枉的,此案
的主要责任应在税务机关,他最多只能算是少缴税,而不能被定为偷
税。
顾永忠律师和罗力彦律师提出,根据《大连市税收征收管理条
例》来认定犯罪是严重错误的,从客观方面看,被告人陈德惠的行为
不符合该罪的客观特征;从主观方面看,被告人陈德惠没有实施偷税
的犯罪故意。因而,检察机关只能证明被告人有少缴税的事实,而没
有偷税犯罪的事实。顾永忠律师在辩护时最后说,在本案中,被告人
少缴税确为事实,但少缴税不等于偷税,更不等于偷税罪。而且造成
少缴税的原因和责任主要在于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他们还认为,此
案是由税务机关工作上的随意性造成的。
尽管控辩双方在法庭上唇枪舌剑互不相让,但是对于陈德惠律师
事务所5年来每年的营业额超过200万元,合计超过1000多万
元,现缴税额累计仅有10万多元的这个事实,双方都没有什么异
议。
大律师辩解是“包税”
日前,记者就陈德惠偷税案对大连市地税局进行了采访,采访
中,记者了解到,在大连市地税局进行检查的过程中,陈德惠对律师
事务所存在的纳税问题曾写信进行了辩解。他讲:“我向他们(某县
税务机关)提出,因为我是以个人命名的律师事务所,能否挣到钱前
途未卜,请求他们给予优惠政策,他们表示可以。就这样,我们在某
县大连办事处进行了税务登记,给的优惠政策是定额税,也就是通常
所说的包税,纳多少税由税务局来定,因为我也不知道能赚多少钱,
也不可能有申报。我当初为什么要提出包税呢?因为我深知偷逃税将
可能产生严重的后果,作为我,律师业务太忙,再没有一个好会计处
理账目,一旦有了闪失不可收拾,所以要争取定额税,这样每年先完
税,完税后处理任何财务都不会出现偷和逃的问题,再说还有税务机
关的周到热情服务,他们会给予及时的纠正。”
针对陈德惠所称的“包税”,税务机关指出,税法中根本就不存
在“包税”一说,而应是定额征收。《税收征管法细则》第31条明
确规定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定期定额方式征收税款。因此他所说的“包
税”根本不成立,而且定额征收只是税款征收的一种方式,并不是什
么税收优惠政策,更不是陈德惠所理解的包多少缴多少,因此把定额
征收理解为是一种税收优惠政策是错误的,据此未缴少缴税款就更加
是错误的。
此外,对检查过程中税务人员发现的陈德惠律师事务所没有按税
法规定,及时、足额地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问题,陈德惠称:“因
为这两年(1995年,1996年)是定额税,又免所得税,所以
我们就认为是进了‘保险箱’,根本没有认为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地税局的一位工作人员对记者讲,陈德惠作为一名资深律师在纳税问
题上的这种想当然的态度很让人想不通,这似乎与他的身份与职业所
要求的严谨作风有些不合拍。
针对税务机关指出的律师事务所存在的纳税问题,陈德惠还表
示,之所以存在那样的状况是因为他虽然懂法律但对税法“不专
业”,对财会专业又根本不懂。对陈德惠的这种解释,大连市地税局
稽查局的一位同志指出,法律一经颁布生效即有其约束力,任何人不
能以不知道不懂为理由来推卸自己的责任和义务。陈德惠作为律师以
对税法“不专业”来回避责任,是于情于理都说不过去的。
律师纳税存在“黑洞”
陈德惠及其辩护律师在一审判决后当庭表示不服判决,提出上
诉。在后来记者对陈德惠的辩护律师罗力彦女士进行采访时,她也表
示她会继续为陈德惠进行无罪辩护,并且全国律师协会会继续密切关
注此案的进展。然而,不管陈德惠案的最终结果如何,当今律师行业
的纳税问题却不得不引起税务机关的关注。
在大连,地税机关在3月份对市内54家律师事务所进行了专项
检查,共查补税款150多万元。而在深圳,今年以来,举报律师偷
税的案件急剧增加,立案稽查数比往年同类案件增长6倍多。到5月
底,当地地税稽查局就立案稽查17宗涉及律师事务所的偷税案件,
占该局全年涉税案件的10%,已经结案12宗,涉案金额最高一单
达到13万元。
据介绍,律师行业基本上是合伙制的结构,行业竞争较为激烈,
为了少缴税,个别律师事务所采取种种手段偷逃税款。税务稽查人员
目前发现的几种最普遍做法是:
一、虚增合伙人数量,加大成本费用;
二、不开发票取得的收入不入账或私设小金库,设置账外账;
三、对应在当期结转的收入,以未结案等理由进行拖延,不按期
结转当期收入,跨年度调节应税收入,以适用较低的税率,达到少缴
税款的目的;
四、将成本费用随意扩大,以虚假票据多列费用,抵减应纳税所
得额,采用虚开票据抵减律师分成收入,不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义务;
五、以固定资产和其他实物等形式兑现收入,或以直接消费的形
式由对方结账,抵顶收入,从而少计收入,少缴税款。
律师作为法律工作者,又属高收入阶层,纳税情况与实际收入严
重不符,无疑会在社会上产生较大的负面影响,近日,国家税务总局
发出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要求各级税务机关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改进和加强对高收入行业和
高收入个人的个人所得税征管,今、明两年内将重点打击和治理违反
个人所得税有关规定的行为。而在《通知》中,律师事务所赫然有
名,这可以说是为那些打着税收歪主意的个别律师敲响了警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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