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的帐务处理
一、资料:
1.某化妆品生产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2年4月份共发出成套化妆品四批:4月2日,
销售100套,不含税售价300元/套;4月15日,销售80套,不含税售价320元/套;4月20日,向拥
有30%股份的某商城销售200套,不含税售价150元/套(售价明显偏低);4月25日,用成套化妆
品500套与某企业换取原材料。增值税税率17%,化妆品消费税税率30%,本期无进项税额,试计
算该公司当月应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各是多少?
2.某歌舞厅2001年1月~12月取得营业收入2000000元,其中含有该歌厅利用啤酒生产设备自
制啤酒销售收入300000元(共销售啤酒50吨,每吨售价6000元)。试计算该歌厅当月应纳营业税和
消费税各是多少(歌舞厅营业税税率20%,娱乐业、饮食业自制啤酒消费税单位税额为250元/吨
)?
3.某酒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粮食白酒、薯类白酒、啤酒、黄酒等各类酒品。20
02年4月份发生下列两笔业务:
(1)4月8日,销售薯类白酒30吨,每吨不含税单价4000元,收取包装物押金23400元,款项全
部存入银行。
(2)4月16日,销售啤酒60吨,每吨不含税单价3500元,收取包装物押金58500元,款项全部
存入银行。
(3)因部分客户未按规定退还包装物,本月没收粮食白酒包装物押金73400元。另外,本月除
收取啤酒包装物押金58500元外,还没收2001年9月8日收取的甲公司啤酒包装物押金11700元,其他
已逾期一年的啤酒、黄酒包装物押金46800元。
若本月未发生进项税额,请根据上述资料,计算该酒厂当月应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各是多少(
啤酒出厂价在3000元以上,单位税额为250元/吨)?
二、解答:
(1)根据税法规定,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凡用于其他方面应当纳税的,按照纳税
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当月加权平均价格计算。但销售的应税消费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列入
加权平均计算:(1)销售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2)无销售价格的。如果当月无销售或
者当月未完结,应按照同类消费品上月或最近月份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此外,纳税人用于换取生
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应当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
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消费税,而增值税仍按加权平均价确定计税销售额。
加权平均售价=(100×300+80×320)÷(100+80)=308.89(元);
应纳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100×300+80×320+200×308.89+500×308.89)
×17%-0=(30000+25600+61778+154445)×17%-0=271823×17%-0=46209.91(元)
;
应纳消费税=(100×300+80×320+200×308.89+500×320)×30%=(30000+25600+
61778+160000)×30%=277378×30%=83213.4(元)。
(2)歌舞厅向顾客提供娱乐服务同时提供啤酒销售的业务,属于混合销售行为,应按营业收
入总额征收营业税,对啤酒销售收入不再征收增值税。对饮食业、娱乐业举办的啤酒屋(啤酒坊)
利用啤酒生产设备生产的啤酒,应依法征收消费税。
应纳营业税=2000000×20%=400000(元);
应纳消费税=50×250=12500(元)。
(3)税法规定,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账核算的,不并入
销售额征税。但对逾期(以一年为期限)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退还均并入销售额征税。另外,从
1995年6月1日起,依据现行税法规定,对酒类产品生产企业销售酒类产品(除啤酒、黄酒外)而收
取的包装物押金,应并入酒类产品销售额中,依酒类产品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根据上述规定,本月销售薯类白酒收取的包装物押金23400元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
本月销售啤酒收取的包装物押金58500元不纳税;粮食白酒包装物押金应于收取时缴纳增值税和消
费税,没收时不再纳税;由于啤酒、黄酒实行从量计征消费税,故本月没收的甲公司啤酒包装物押
金11700以及逾期一年以上的啤酒、黄酒押金46800元,只需缴纳增值税,无需缴纳消费税。
应纳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4000×30+23400÷(1+17%)+3500×60+11700÷
(1+17%)+46800÷(1+17%)]×17%-0=(120000+20000+210000+10000+40000)×
17%-0=68000(元);
应纳消费税=[4000×30+23400÷(1+17%)]×15%+30×2000×0.5+60×250=2100
0+30000+15000=66000(元)。
三、解题指导:
增值税和消费税的税基通常是相同的,但在有些情况不同。
除上述差异外,还应注意下列问题:(一)粮食白酒和卷烟消费税实行从价定率与从量定额征
收相结合;(二)用外购或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其已纳税额可以抵扣
(外购或委托加工已税酒和酒精除外);(三)委托加工业务,受托方按加工费缴纳增值税,并按
受托方生产的同类应税消费品的平均售价计算代收代缴消费税。但带料加工的金银首饰,视同零售
,由受托方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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