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税收政策将推动医疗卫生改革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城镇
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
发了《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
知》),明确了在同步推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医疗机构和
药品生产流通体制三项改革的大背景下国家的有关税收政策,对医疗
卫生体制的改革将产生重要作用。
这次制定的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医疗机构改革的税收政策,首先体
现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公共财政的原则。其次充分考虑了这两类医
疗机构今后的运作方式、经营管理、盈利分配方式等方面存在的差
别。即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盈利只能用于改善医疗条件、引进先进医
疗技术、开展新的医疗服务项目等自身的发展,因此对这两类医疗机
构分别制定了不同的税收政策。
一、对公立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政策
《通知》规定:“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
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各项税收”。这一规定是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和卫生机构的主营业务收入给予免税照顾,所谓主营业务收入主要是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收入,包括对患者进行检查、诊断、治
疗、康复和提供预防保健、接生、计划生育等方面的服务,以及与这
些服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医用材料器具、救护车、病房住宿和伙食的
业务。从税收公平的角度出发,这项税收政策,并不是对非营利性医
疗机构的所有收入都给予免税照顾。只是对其从事的主营业务收入免
征各税,而对与主营业务有某些联系的其他收入,如租赁收入、财产
转让收入、培训收入、对外投资收入等都要按照规定征收各项税收,
但如果这部分收入确实用于改善本机构医疗卫生条件的,经税务部门
审核批准,仍可以从应纳税所得额中得到扣除。可见,国家今后将重
点保证对公立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补助。
此外,应认识到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主营业务享受免税待遇的前
提,就是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必须执行政府的指导价格和由物价部门规
定的价格,盈利也只能用在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上,不能用于分红。
并且在国家规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不得从事与主营业务无关的
任何营利性活动,否则就不能享受这项税收政策。
二、对公立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政策
《通知》规定:“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按规定征收各
项税收”。为了支持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发展,对营利性医疗机构给予
了一定时期的过渡政策,即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
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三年内给予下列优惠:
对其取得的医疗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其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
对其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
税。过渡期满后,营利性医疗机构要依照现行税法规定缴纳各项税
收。
享受此项税收政策的前提是其收入必须直接用于改善本机构的医
疗卫生条件。同时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价格应完全放开,依法
经营。笔者认为,这一规定充分体现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鼓
励社会兴办医疗事业,推动社会医疗机构发展,促进医疗服务规范化
和多样化的原则。
三、与卫生事业单位税收政策相配套的制度需要完善
由于我国卫生事业基本上是单一的政府投资举办的公立卫生事
业,其他所有制形式进入这一行业的很少。但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
尤其是民间投资的发展,中外合作合资医疗机构、股份制医院和私营
医院等以投资获利为目的营利性医院将不断增加,原有的医院财务制
度和会计制度已不适宜医疗机构特别是营利性医院的需要。因此,应
尽快制定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使之与政府在税
收政策上采取的减免等优惠政策相适应,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真正
发挥《通知》所规定的税收政策的经济杠杆作用。相信通过税务、卫
生部门相互配合,通过对不同医院实行不同的税收政策,将在一定程
度上促进各类医院的共同发展,繁荣医疗卫生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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