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教育享受税收优惠
人力资源是新经济的支柱,教育是人力资源开发的基础。美国政
府一贯重视人力资源开发,注重运用税收优惠政策促进教育发展,这
主要体现在对个人教育投资的税收优惠和对教育科研捐助的税收优惠
两个方面。
个人教育支出 享受税收优惠
以广泛的税收优惠鼓励个人、家庭增加教育投入,是美国税收政
策值得注意的亮点之一。这主要体现在个人所得税的各项规定中,美
国个人所得税法通过在不同环节的多种税收优惠来达到鼓励个人继续
教育及提高子女受教育程度的目的。
在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时,奖学金等不计入所得项目;纳税
人接受职业教育、职业培训而支出的某些费用,如与纳税人所从事职
业直接有关的培训费用、纳税人的雇主或法律要求的为保证纳税人提
高职业水平所支出的教育、进修费用等,可从其所得中直接减除;个
人对教育科研机构的捐赠等可在税前扣除;个人或家庭对未成年子女
的抚养和教育费用可得到税收宽免。另外,教育贷款利息也允许税前
扣除。通过对个人所得税中不同环节的税收抵免,政府对个人教育投
资提供了各种税收优惠。
在美国新近出台的减税方案中,布什政府又增加了对个人教育支
出的税收优惠。原税法规定高等教育学费只有超过5000美元的部
分才能获得税前扣除,而新通过的减税法案规定,在2002年~2
005年期间,税前扣除限额降低到2000美元,收入在13万美
元~16万美元之间的纳税人,高等教育费在2000美元以上的,
超过部分可获得税前扣除。另外,布什政府还取消了以前对学生贷款
利息税前扣除的限制,增加了可获得税收优惠的教育储蓄账户的限
额,由500美元增加到2000美元。所有这些规定,都是为了鼓
励个人和家庭增加教育投入。
社会捐助教育 税收政策鼓励
除了鼓励个人的教育投入外,公司、社会团体等对教育的投资和
捐助也可获得各种税收优惠,这主要体现在公司所得税法和对各种捐
赠的税收优惠中。
美国公司所得税法规定,教育和宗教机构开办的公司,可免缴公
司所得税,而且,公司的研究与开发费用可以通过计提折旧逐年摊入
成本,也可以直接将这笔开支作为经营费用从毛所得中一次扣除。如
果企业委托大学或科研机构进行某些基础研究,所用研究费用的6
5%可直接在公司的所得税中进行抵免。
美国税法还通过税收抵免和捐赠扣除,鼓励纳税人对高等学校进
行教育和研究资助。美国一直有“富不过三代”的说法,就是说美国
的遗产和赠与税相当重,在今年6月减税法案出台以前,美国遗产和
赠与税的税率在18%~55%之间,巨额财产的赠与和死后转让要
缴纳大笔税款。但美国联邦遗产和赠与税规定,如果将遗产捐赠给私
立大学、宗教团体、科研机构、文化组织等,可以免缴遗产税。这一
规定对鼓励将遗产用于教育捐赠有很大的作用。
另外,美国公司税法规定,企业对公益性事业的捐赠扣除不能超
过应税所得的10%,超过部分只能向后结转5年。但还有一个例外
规定,即捐赠给大学或符合规定的研究机构,用于生物、物理和应用
科学的教育、研究和科学实验,可以超出规定限额。
增加智力投资 提高全民素质
应用税收政策促进公益事业发展,是美国政府历来的做法,而增
加智力投资,提高全民文化素质,更是近10年来美国“新经济”始
终保持强大活力的重要因素之一。
二战以来,美国为了保持其在科学研究领域的领先地位,每年都
拨出巨额财政资金支持科学研究和发展教育事业,布什新政府为推动
经济社会继续发展,也把增加智力投资作为一项主要政策。美国“全
国科学基金会”在最近发表的一份报告中强调,要把“开发智力资
本”以及“研究与教育相结合”作为今后6年“核心战略”的主要内
容。同时,布什提出了在今后5年内大量增加教育投资的计划,并制
定了改革教育体制的目标:让地方政府在发展教育中承担更多的责任
并拥有更大的自主权;鼓励父母更多地为子女教育投资,并对学校有
更多的选择权;增强对教师和学校教育质量的考核和监督;提高联邦
政府的教育投资效率,降低大学生贷款利率,资助低收入家庭子女入
学等。
在布什以前,从里根到克林顿几任总统都宣称要成为“教育总
统”,并不断增加教育投入。2000年,美国教育拨款超过600
0亿美元,约占美国当年GDP的7%,高居发达国家首位。随着全
民终身教育的深入发展,美国已有3600多所高等院校,在校学生
超过1400万人。在美国的留学生近50万人,占全球留学生人数
的近1/3。目前,美国的科教投入和科技人才在世界上都占有绝对
优势,发达的科学教育已经成为美国新经济的助推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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