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有权知晓税款被扣缴
某市物资贸易公司2002年5月份实现增值税21.56万元,当地国税分局税务管理员多次电话催
缴,至2002年6月20日仍未缴纳。6月21日,税务人员通知银行从该公司账上扣缴了欠缴的21.56万
元税款和1078元滞纳金。公司经理知道情况后,非常生气,认为国税分局未打招呼就扣了税款,并
且扣了滞纳金,有损企业形象。经向税务代理人员咨询,他们认为,国税分局在扣缴前未先行告诫
企业,违反了《税收征管法》的规定。于是,该公司将国税分局告上了法庭,请求法庭撤销国税分
局的强制执行行为。目前此案正在审理之中。
仔细分析国税分局扣缴该公司税款的行为,确有违反《税收征管法》规定的地方。《税收征管
法》第四十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
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根据
该条的规定,税务机关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时,必须坚持告诫在先的原则,即纳税人未按照规定
的期限缴纳税款的,应当发出《催缴税款通知书》,先行告诫,责令限期缴纳,在逾期仍不缴纳时
,再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国税分局在扣缴物资贸易公司税款前,未以正式文
书的形式告诫纳税人,应属未依法履行“责令限期缴纳”法定程序的行为,违背了《税收征管法》
的规定,在法庭上败诉是在所难免的。
《税收征管法》等法律法规对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内容、程序和适用范围等方面都作了具体规
定,纳税人熟悉、掌握这些规定,有利于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一是法定原则。首先,执行机关必须合法。《税收征管法》第四十一条规定,采取税收强制执
行措施的权力,不得由法定的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行使。其次,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必须有法
律依据。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强制执行仅适用于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并经
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对非从事生
产、经营的纳税人不得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第三,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一要责令限期缴纳;二
要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
二是说服教育和强制相结合原则。在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前,必须告诫纳税人,责令其限期缴纳
,通过说服教育工作,给予纳税人依法自觉履行纳税义务的机会。
三是执行标的有限原则。首先,不得超出纳税人的应纳税款,即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
变卖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第二,应当保留必需的生活必需品
。《税收征管法》第四十条规定,“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强制执
行措施的范围之内。”
对税务部门违反规定采取的强制执行行为,纳税人完全可以说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造成损失的,还可以依法请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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