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保险企业经营国库券所得要缴企业所得税
某市国税稽查局在对某银行办事处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该办事处2000年将未到期的国库券200万
元提前销售,取得收入10万元,未并入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当税务稽查人员要其补缴所得税时
,办事处人员对此不解。
根据国税函[2000]90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
:金融保险企业经营国库券的所得,即在二级市场上买卖国库券的所得,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是指金融保险企业购买的国债未到兑付期而销售所取得的收入,应计入应税收入,按规定计算缴
纳企业所得税。金融保险企业购买(包括二级市场购买)的国债到期(或分期)兑付所取得的国债
利息收入,予以免征企业所得税,但相关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所以,该办事处销售未到期的国
库券,取得的收入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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