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的账务处理
个体户王某在市区拥有商品房两套,一套自用;另一套于2001年1月1日出租给李某夫妇居住。协议
规定,租期2年,每月租金1000元,于每月初支付。3月份新购置门面房一套,并于2001年4月1日租
赁给某服装店作经营使用。协议规定,租期1年,从2001年4月1日~2002年3月31日,月租金4000元
,于每月初支付。请根据上述资料,分别计算王某2001年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
费附加、房产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各是多少(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征收率
为3%)?
答案:财税[2000]125号《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规定,从2001年1月1日
起,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其应缴纳的营业税暂减按3%的税率征收,房产税暂减按
4%的税率征收。对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的所得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照上述规定,王某2001年应纳的各项税额计算如下:
(1)出租住房应纳营业税=1000×12×3%=360(元);
出租门面房应纳营业税=4000×9×5%=1800(元);
应纳营业税合计=360+1800=2160(元)。
(2)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2160×7%=151.2(元);
应纳教育费附加=2160×3%=64.80(元)。
(3)出租住房应纳房产税=1000×12×4%=480(元);
出租门面房应纳房产税=4000×9×12%=4320(元);
应纳房产税合计=480+4320=4800(元)。
(4)2001年1月1日应纳印花税=12000×1%O=12(元);
2001年4月1日应纳印花税=4000×12×1%O=48(元);
应纳印花税合计=12+48=60(元)。
(5)个人所得税计算过程如下:
1月份应扣除税额=1000×3%×(1+7%+3%)+1000×4%+12=85(元);
2001年1月份应纳个人所得税=(1000-85-800)×10%=11.50(元);
2001年2、3月份各月应扣除税额=1000×3%×(1+7%+3%)+1000×4%=73(元);
2001年2、3月份应纳个人所得税=(1000-73-800)×10%×2=25.40(元);
2001年4月~2001年12月王某取得的财产租赁所得由住房租赁所得和门面房租赁所得组成。按
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取得的租赁所得为一次。因此,应将上述两项租赁收
入额合并计算,但由于两类不同的租赁收入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故不能把租赁所得直接按10%的
税率计算,也不能直接按20%的税率计算。如果两类租赁的月收入均超过4000元,则可分别计算。
如果两类租赁的月收入有一项不超过4000元,或两项均不超过4000元,则分别计算就有可能出
现扣除不准确的问题。财税[2000]125号文件对同一纳税人同一月份取得的“两类”租赁收入如
何计算个人所得税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对此,我们认为首先应对“两类”租赁收入合并计算确定应
纳税所得,然后按照“两类”租赁收入各自占总收入的比例对当月应纳税所得进行合理划分,再按
各自所得对照适用税率分别计算应纳税额,最后计算“两类”租赁收入应纳税额之和,即为实际应
纳个人所得税额。上述方法可称之为“先合、后分、再税”。
计算过程如下:
2001年4月份应扣除税额=1000×3%×(1+7%+3%)+4000×5%×(1+7%+3%)+10
00×4%+000×12%+48=821(元);
2001年4月份应纳税所得额=(1000+4000-821)×(1-20%)=3343.20(元);
住房租赁所得=1000÷(1000+4000)×3343.20=668.64(元);
住房租赁所得应纳税额=668.64×12%=66.86(元);
门面房租赁所得=4000÷(1000+4000)×3343.20=2674.56(元);
门面房租赁所得应纳税额=2674.56×20%=534.91(元);
2001年4月份应纳税额合计=66.86+534.91=601.77(元);
2001年5月~2001年12月各月应扣除税额=1000×3%×(1+7%+3%)+4000×5%×(1+
7%+3%)+1000×4%+4000×12%=773(元);
各月应纳税所得额=(1000+4000-773)×(1-20%)=3381.60(元);
住房租赁所得=1000÷(1000+4000)×3381.60=676.32(元);
住房租赁所得应纳税额=676.32×10%=67.63 (元);
门面房租赁所得=4000÷(1000+4000)×3381.60=2705.28(元);
门面房租赁所得应纳税额=2705.28×20%=541.06(元);
2001年5月~2001年12月应纳税额合计=(67.63 +541.06)×8=4869.52(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合计=11.50+25.40+601.77+4869.520=5508.19(元)。
提示:对于个人租赁房屋一般以房屋的用途来判别是否享受税收优惠。如果个人将原有住房用于对
外出租作营业使用,则不得享受税收优惠。对于“两类”租赁的月收入均超过4000的情形,采用上
述方法计算的结果与分别计算的结果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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