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工薪收入费用扣除问题的思考
一、我国个人所得税中工薪收入的生计费用扣除额到底是多少
实际上,我国现行税法中对生计费用扣除的规定分为两个部分,
一部分是税法中明文规定的每月800元。另一部分是,近年来,为
了促进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不断完善,为了保证国有企业改革的顺利
进行,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先后公布了一系列文件,允许纳税人将
其按工资额一定比例交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养老以及失业保险金
“四金”支出,从个人的工薪收入中加以扣除。有人曾以北京市为例
测算,若该市一名职工某月取得工资收入1600元(其中基本工资
为900元),再假定按照北京市现行社会保障制度的规定,其住房
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以及失业保险金的缴纳比例分别为
6%、2%、17%和05%的话,则对纳税人来说,仅“四金”
在税前的扣除额就达到了206元。由此可见,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
实际上已经考虑到了纳税人社会保障支出的因素。此外,按照现行税
法规定,纳税人用工薪收入进行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等项支出也允许从
税前扣除。
二、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标准是否偏低
从理论上讲,一个国家实行的个人所得税的生计扣除标准具有历
史性,它需要根据该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居民的收入及支出状况、通
货膨胀等因素加以调整。那么,我国当前是否已经具备费用标准调整
的条件呢?笔者认为,尽管我国居民特别是城镇居民的工薪收入水平
较改革开放前有了很大提高,但从总体上说,我国居民的收入水平和
消费水平还不高。根据2000年《中国统计年鉴》提供的数据,在
我国大陆的三十个省、市、自治区中,1999年城镇职工的年平均
工资为8346元,月平均不到700元;1999年全国城镇居民
的年平均消费水平为6750元(按当年价格计算),月平均仅为5
70元,与800元的费用扣除标准还差之甚远。就消费水平最高的
上海市而言,同年11943元的年人均消费支出平均到每个月也还
不到1000元。另据北京美兰德等全国14家调查机构对北京、上
海、广州等14个大、中城市约4000万城镇居民的抽样调查,我
国城镇约80%居民的人均月收入仍在800元以下。按照我国工资
改革的设想,“十五”结束后,我国每个城镇居民的年工资收入人均
增加2000元。即使在这种情况下,在考虑到我国现行税法中允许
扣除的“四金”等项支出后,笔者认为,从全国范围看,我国现行的
费用扣除标准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仍无进一步提高的必要。
三、对高收入者的费用扣除标准是否应该单独提高
笔者认为,从我国现行的收入分配格局以及国际、国内的税制状
况看,对高收入纳税人来说,我国个人所得税中工薪收入的费用扣除
标准也不需单独提高。
首先,1994年实施的《个人所得税法》及以后颁布的个人所
得税政策在很大程度上构成了一个“轻税”的税收制度。我国个人所
得税实行的是分类征收的征收模式,并且采取的是以个人为申报单位
的申报制度,这就使得取得不同收入的纳税人、有两人或两人以上工
作的家庭可以进行多次生计费用扣除;我国工薪所得适用5%的起点
税率,在世界范围内属于较低水平(美国的起点税率是15%);我
国的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度同时还存在大量的不予计列项目(如独生子
女补贴等)、免税项目(如政府特殊津贴等),对特殊行业(如远洋
捕捞业)、特殊工资制度(如经营者实行的年薪制),还规定了减轻
税负的特殊处理办法。所有这些法规制度的存在,一方面进一步减少
了我国居民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可能,另一方面又使我国工薪收入纳税
人(一般是高收入者)的实际税收负担水平大大降低。
其次,在我国居民收入差距拉大的情况下,维持我国现有工薪收
入的费用扣除政策,具有很强的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的功能。我国城乡
居民的人均可支配收入之比已经从1996年的227∶1扩大到
1999年的265∶1;城镇居民收入最高的东部城市与收入最
低的西部城市人均可支配收入之比,1998年达到了48∶1;
城镇居民中20%最高收入户的人均年收入是20%最低收入户的4
5倍。这充分说明对高收入进行适当调节的高度必要性。对合法收
入的调节主要是通过包括个人所得税、特别消费税、财产税以及社会
保障税在内互相配合的完整的税收体系来进行的,其中又以个人所得
税和财产税为主。我国现阶段尚未开征遗产税、赠与税,其他财产税
如房产税等很不健全,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也很不完善。在这种情况
下,对高收入进行适当调节的责任就主要落在个人所得税的身上。
在我国居民收入差距拉大的情况下,如何发挥个人所得税的调节
作用呢?从当今世界的税制改革潮流看,各国一般都倾向于降低个人
所得税的最高边际税率、减少税率的档次。在经济全球化和我国即将
加入WTO的历史背景下,提高现有工薪所得适用税率已经不合时
宜。在这种情况下,通过费用扣除额来改变现有税制的累进性成为可
供选择的不多的途径之一。实际上,从税理上看,即使是带有一定免
征额的比例税率也具有较强的累进性。在我国工薪所得继续按超额累
进税率征税并且有可能降低最高边际税率的情况下,即使现有的费用
扣除标准对部分高收入者偏低,维持现有的政策对于调节我国居民的
个人收入分配也具有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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