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法案》保护美国纳税人
在美国,税收几乎关系到每个普通人的生活,在税收征管活动中
依法保护纳税人的权利就显得尤其重要。为此,美国政府1988年
制定了专门保护纳税人各种权利的《纳税人权利法案》。经1994
年和1996年两次修改,该法案逐步趋于完善、具体和明确,成为
美国纳税人保护自身权利的重要法律依据。同时,美国联邦税务机
构——国内收入局也制定了很多规章制度,对各级税务官员严格执行
《纳税人权利法案》,为纳税人提供全面而周到的服务作了非常具体
的规定。
制定专门法律 保护纳税人权利
《纳税人权利法案》规定的纳税人权利主要有:
一、纳税人权益受到保护。在纳税人与税务机关的交涉中,纳税
人有权获得对有关问题的解释,而且其权益应得到保护。二、隐私权
和机密权。纳税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保守其隐私和秘密,纳税人提供
给税务机关的任何信息不能向外泄漏,而且纳税人有权知道税务机关
掌握自己信息的意图以及如何使用这些信息。三、知情权。纳税人有
权全面准确地了解有关税法的内容,包括应享有的权利和必须履行的
义务。四、享受专业和礼貌服务的权利。如果纳税人认为税务部门官
员没有提供专业、礼貌的服务,则可以告诉其上司。五、诚实推定
权。纳税人有权被认定是诚实的,除非有足够相反的证据来证明并经
法庭判决。六、代理权。纳税人有权通过书面授权委托他人代理纳税
事宜。七、只缴纳应纳税款的权利。纳税人有义务只缴纳应纳的税
款,不能少缴,但也不能被要求多缴。八、纳税人有权对其与税务机
关稽查部或征收部官员的任何会谈内容进行完整录音,但要在会谈前
10日内以书面形式将此要求告诉税务机关。九、请求取消某些处罚
的权利。如果纳税人能够证明自己的行为是合法的,或者是由于采纳
税务官员的错误建议造成违法,那么纳税人有权要求取消处罚。十、
复议和上诉权。如果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就应纳税款或征收行为等存在
分歧,纳税人有权提出上诉。
除上述十项实质性权利外,《纳税人权利法案》还规定了纳税人
在稽核、上诉及退税等程序方面应享有的权利。
官员严格执法 积极服务纳税人
国内收入局是美国联邦政府的税务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执行税
法、评估税负、征收税款、进行税务稽查等。在执法中,国内收入局
非常重视保护纳税人的权利,并制定了一系列相关制度,保证各级官
员严格执行《纳税人权利法案》。同时,税务机关还通过多种形式向
社会广泛公布这些规定,方便了纳税人对税务机关进行监督。这些规
定包括:
一、在国内收入局征收部、稽查部和纳税人服务部工作的所有人
员,必须全面接受《纳税人权利法案》条款的培训,并进行专门训
练,以保证能公正、公平地按照法律对待纳税人。二、纳税人服务部
官员在接受咨询时要受到常规的监督。这不仅是为了保证官员回答问
题的准确性,而且是要监督他们对待纳税人的礼貌程度。三、如果税
务机关对纳税人进行稽核,首先要送给纳税人一本《纳税人权利》手
册,以告知和帮助纳税人了解自己的权利。四、国内收入局1973
年规定,严格禁止使用执法的结果和相应统计数字来评价官员。此规
定适用于所有的执法官员、上诉官员和复审委员会委员,1988年
《纳税人权利法案》将此项政策上升为法律。五、有困难的纳税人可
以获得国内收入局“问题解决办公室”的帮助。如果问题没有在合理
的期限内得到解决,纳税人有资格申请对此问题加紧处理。六、建立
了纳税人援助制度,对那些因国内收入局的执法行动而可能陷入困境
的纳税人提供救济。七、国内收入局执法负责人每个季度要向各分区
税务局长提交一份报告,详细报告某些税务官员不合理使用统计数
字、不遵守信息资料保密规定的行为。分区税务局长阅后把该份证明
提交给大区税务局委员会备案;八、税务官员和税务代理人员要用
“礼貌、热情、专业”的态度为纳税人服务,同时代理人员必须能够
充分地向纳税人解释其应享有的权利。
《纳税人权利法案》和国内收入局的这些规定,使税务官员在执
法中必须切实依法保障纳税人权利,积极为纳税人服务;另一方面,
它也培养了纳税人对税法的遵从意识,进而提高了税收征管效率。1
998年,美国前总统克林顿签署了《国内收入局重建和改革法
案》,对《国内收入法典》中有关纳税人权利及保护问题进行了修订
和增补,使该法典和《纳税人权利法案》一起,在保护纳税人权益方
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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