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纳税争议时,纳税义务人如何申请行政复议
根据《海关法》的规定,当纳税人与海关发生纳税争议时,应当先向征收关税的海关的上一级海关
申请复议,对海关总署作出的征税决定不服的,应当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向海关
总署申请复议。对上一级海关或者海关总署复议决定不服的,才可以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向
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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