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滞报金有何规定
《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应当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 4日内,
出口货物的发货人除海关特准的外应当在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前24小时,向海关申报。进
口货物的收货人超过前款规定期向海关申报的,由海关征收滞报金。
滞报金按日计征,其起征日为规定的申报时限的次日,截止日为收货人向海关申报后,海关接受申
报的日期。滞报金的日征收金额为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o.5‰,以人民币“元”为计征单位,滞报
金的起征点为人民币10元、不足人民币1元的部分免予计收;其计算公式为0.5‰ ×滞报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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