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纳税人权利的国际趋势
目前,世界各国以及一些国际组织都越来越重视对纳税人权利的
保护,通过完善的法律制度保护纳税人权利,正在成为一种国际趋
势。
发达国家制定纳税人权利法
20世纪80年代以来,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如美国、英国、加拿
大、澳大利亚等,都陆续颁布了不同立法级次的纳税人权利保护法,
把纳税人的权利以法律形式明确下来。
早在1977年,澳大利亚就公布了《纳税人宪章》,将法律
规定的纳税人权利和义务汇编成专门文件,便于纳税人查阅使用。
《纳税人宪章》明确规定了征纳双方的各项权利、义务以及征纳双方
的关系。对纳税人权利,《宪章》规定:所有纳税人都必须得到公平
合理的对待;所有纳税人都有保护自己隐私的权利;纳税人交到税务
机关的所有文件都必须保密;因税务代理人玩忽职守给纳税人造成损
失的,纳税人可以起诉代理人;纳税人在税收问题上有申请获得司法
建议的权利等。
1985年,加拿大公布了《纳税人权利宣言》,《宣言》把纳
税人的权利归纳为:一、隐私权和信息保密权。二、申请复议权。
三、对有争议税款的公平听证权。对有争议的税款,纳税人在缴纳税
款之前,享有不受歧视的听证调查权。在得到税务局或法院作出的公
正结论之前,纳税人可以不缴有争议的税款。四、不受歧视的权利,
即纳税人有权享受法律所允许的所有利益,可以支付法律要求的最低
的税款。同时,纳税人有权要求政府在执行税法时遵循一致性(无歧
视)原则,对逃避纳税的人依法实施惩戒。
1986年,英国公布了《纳税人权利宪章》,其内容与加拿大
《纳税人权利宣言》基本一致,特点在于它规定纳税人享有“纳税成
本最小化”的权利,即要求税务机关在征税过程中,要根据不同纳税
人的情况,经济高效地课征税款。
美国于1988年制定了《纳税人权利法案》,这是一个保护纳
税人权利的专门法律。它不仅规定了纳税人享有的十项重要权利,而
且规定了在程序方面纳税人应享有的权利。该法案经过1994年和
1996年两次修订,已经成为美国纳税人保护自身权利的重要法律
依据。
国际组织重视保护纳税人权利
近年来,一些国际组织也日益重视纳税人权利保护的法律问题。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为成员国制定了《纳税人宣言》范本,规定
了纳税人的基本权利:一、信息权。纳税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提供有
关税制及如何测算税额的最新信息,同时,税务机关要告诉纳税人包
括诉讼权在内的一切权利。二、隐私权。纳税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不
侵害其个人权利,纳税人有权拒绝税务机关无理搜查住宅及被要求提
供与正常课税不相关的信息。三、只缴纳法定税款的权利。纳税人有
权考虑个人的具体情况和收入多少并按税法规定只缴应纳税金,拒缴
额外税金。四、税收预测与筹划的权利。纳税人对自己的经营行为的
课税结果有权进行预测和税收筹划。五、诉讼权。纳税人对税务机关
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存在异议时,有权提起诉讼。
2000年9月,国际财政协会全球会议举办了有关纳税人权利
保护的专题研讨会,其目标之一是制定一个纳税人法律保护的国际最
低标准,专家们还建议制定《纳税人权利国际公约》。
总之,目前世界各国对于纳税人权利的法律保护都越来越重
视,不少国家公布了纳税人权利宣言或制定了纳税人权利法案,体现
了税收法律主义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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