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税收征管法》中的税务行政处罚
新《税收征管法》的一个突出特点,是加大了税务行政处罚的力
度。与原《税收征管法》相比,新《税收征管法》在税务行政处罚的
五个方面有重大突破。
加大了处罚幅度
对于偷税、逃避追缴欠税、抗税,原《税收征管法》没有规定处
罚下限,只规定可以处以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下限及弹性过大,造
成了实际操作上普遍存在随意性和处罚力度偏弱的问题,以至于税收
处罚率只在10%左右,这使现实中税收执法缺乏威慑力。针对这个
问题,新《税收征管法》规定了处罚下限,最少不得低于50%;对
于骗税,最少要处罚一倍以上,而且可以在规定的期间停止为其办理
出口退税。
扩大了处罚范围
一是对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申报,未按照规
定安装、使用以及损毁、改动税控装置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
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是对未按照规定使用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
登记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
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是对非法印制发票的,可以没收作案工具,并处一万元以上五
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是对纳税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是对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
务机关追缴税款、滞纳金,并处50%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以上这些处罚规定,原《税收征管法》都没有涉及,这是根据我
国经济形势的变化和税收征管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而新增加的,
它对于税务机关有效实施税收监控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处罚措施更为严厉
与原《税收征管法》比较,新《税收征管法》增加了三条颇为严
厉的处罚措施。
一是对于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由税
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
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是对于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可以在规定的期间停止为其办
理出口退税;
三是对于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税务机关可以收缴其发票或
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
对三项违规行为的处罚取消了原设定的限制条件
对于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
记,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未按
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
三项违规行为,原《税收征管法》规定,必须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
改正的,才能实施处罚。新《税收征管法》取消了“责令限期改正”
的限制条件,规定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同时可以处二千元以下
的罚款,这就解决了税务机关在实施税务管理上的被动问题。
增加了对违法协税部门的处罚
协税问题一直是国家强调,但现实中又总是解决不好的问题,主
要原因是法律责任不明确。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新《税收征管法》规
定:金融机构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纳税人存款账户,拒绝执行
税务机关作出的冻结存款的决定,或者在接到税务机关的书面通知后
帮助纳税人转移存款,造成税款流失的,由税务机关处十万元以上五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
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以上比较可以看出,新《税收征管法》在税务行政处罚方面,
比原《税收征管法》具有处罚力度增大、涵盖面更广、相关部门协税
责任更明确的特点,更具实际操作意义,对于打击偷、骗、抗税等涉
税违法行为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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