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们违反了“新法优于旧法”原则吗
某市地税稽查局对某广告公司1999年~2000年度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并对该广告公司进
行了补税、加收滞纳金和罚款的处理。地税稽查局在计算滞纳金时是按照2001年4月30日以前的部
分按千分之二计算,2001年5月之后的部分按万分之五计算,该广告公司的会计对地税稽查局在加
收滞纳金时的计算方法不理解,请问:这是否违反了“新法优于旧法”原则。
答: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贯彻实施新〈税收征管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对新《
税收征管法》实施后的政策衔接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滞纳金分两段计征,2001年4月30日前的部
分按照千分之二计算,从2001年5月1日起的部分按照万分之五计算。因此,税务部门对该公司加收
滞纳金的计算方法并不违反“新法优于旧法”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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