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森工企业将继续享受税收优惠
2001年7月1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十五”期间对国有森工企业减免原
木农业特产税的通知》(财税[2001]060号),继续对国有森工企业执行农业特产税优惠政策。
通知如下:
一、对国有林区138个森工企业生产、销售的原木,生产环节与收购环节减按10%的税率合
并计算征收农业特产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按国家统一规定的试点地区原木农业特产税税率
执行。
二、对东北、内蒙古国有林区森工企业,不论其所在地区是否试行了农村税费改革,其生
产的原木均暂减5%的税率征收农业特产税;对小径材(指长度在2米以下或径级8厘米以下的)免
征农村特产税。对生产销售薪材、次加工材发生亏损的,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税收机关核
准后,可免征农业特产税。
此次《通知》体现了国家支持林业企业发展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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