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地方财政部门开展关税工作的指导意见
2001年7月20日 财税[2001]1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提高调整和制订关税政策的科学性,及时、有效地贯彻执行国家关税政策,现
对各地财政厅(局)的关税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建立和完善关税联络员制度
关税政策工作"影响面较大、专业性较强、协调部门较多",特别是关税税率调整
涉及各行各业甚至每一个企业。为进一步做好国家关税政策的宣传工作,并为各地及
有关企业反映与关税政策相关问题及建议提供一个正常、畅通的渠道,国务院关税税
则委员会要求建立和完善联络员制度,各地财政厅(局)应指派政策水平高、责任心
强、知识面广的同志担任关税联络员,以加强各地财政厅(局)与国务院关税税则委
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税则办)的联系。
二、引导企业及时、准确地理解和贯彻国家关税政策
做好关税政策的宣传贯彻和解释咨询工作,将有效地引导本地企业,适时调整经
营策略,提高企业竞争能力。在国家关税政策做出重大调整之后,税则办将及时把具
体内容和有关情况通报各地财政厅(局)。国家关税政策调整的主要内容一般有:
(一)年度进出口关税税则调整,包括税则税率、税目、征税办法、进出口商品
暂定税率等。
(二)国家重大的进口优惠政策及其他特定地区的进口税收政策;与关税税率挂
钩的有关国产化政策措施及调整。
(三)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和部分重点商品进口情况而实施的反倾销、反补贴措施。
(四)其他临时进口税收政策及其调整。
三、关税政策的分析研究工作
结合本地区经济发展规划和实际,及时研究分析国家关税政策调整对本地区企业
和主要产品市场的影响,对于本地区经济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建议各地区关税联络
员着重从以下几方面开展工作:
(一)进出口关税税率调整对本地区主要进出口商品影响分析;各类商品间的税
率结构变化对本地区行业发展的影响;如何利用关税政策促进本地区经济发展。
(二)我国对外经贸谈判(包括WTO、APEC和曼谷协定)结果对本地区行业和企
业生产的影响分析。
(三)研究进口关税与本地区行业或企业国际竞争力的关系,对本地区主要行业
和企业竞争力进行分析和评估。
(四)研究分析本地区大宗和主要产品进口成本的构成,对关税税率调整提出具
体意见。
四、提出关税政策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结合调查研究和综合分析,将本地区主要行业和生产企业有关关税政策方面的意
见和建议,及时、准确地向税则办及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反映,以使关税政策的进
一步调整,充分考虑到地区的特点,支持地区经济的发展,同时协助税则办进一步做
好关税政策执行情况的跟踪调查。有关具体内容为:
(一)本地区生产企业和行业对大宗和敏感商品进出口关税税率、税目设定及上
下游产品税率结构的意见。
(二)反映有关行业、企业对新产品、新型材料税目设立的要求。
(三)反映进口产品对国内相关产业造成较大影响的意见,并配合做好反倾销、
反补贴税的有关调查工作。
(四)对国家关税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及时反映政策执行中遇到的问
题,并提出具体建议。
五、关税工作方式方法的建议
(一)保证信息传递通畅性,加强工作实效性。为使关税政策调整能够及时适应
经济形势变化,提高关税政策调整的实效性,可与本地区有关部门和重点企业建立相
对稳定的联系渠道(如与本地区经贸委、外经贸厅和重点大企业建立联络员制度)。
(二)突出工作的针对性。针对本地区行业和企业特点,把工作重点放在对整个
地区经济发展起着举足轻重作用的行业和企业上。
(三)工作方式、方法多样性。一是建立本地区内部工作网络,以保证信息的有
效传递,必要时可以转发一些有关关税的文件;二是以培训班和研讨班的形式,向本
地区重点企业介绍有关政策;三是加强与本地区其他部门和重点企业的联系,开展有
针对性的调查研究。每年还可召开一至两次行业和企业的座谈会听取他们对关税政策
的具体意见和建议;四是受部里委托,承办关税政策执行的部分具体工作。
六、几点要求
(一)请各地财政厅(局)将机构改革后关税联络员名单于8月底前报税则办。
(二)各地区的企、事业单位对关税政策方面的建议、意见和要求,应经各地财
政厅(局)研究后,以正式文件形式上报。
(三)请各地关税联络员在每年10月份以前,将本地区有关行业和企业关于下一
年关税税率、税则税目调整等意见、建议及相关理由汇总后报税则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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