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国有股减持收入的缴库及中央财政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之间的资金往来管理的通知
2001年6月20日 财预[2001]271号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
员办事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建立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金来源于中央财政拨入资金、
国有股减持收入以及其他形式筹集的资金。为保证国有股减持收入及时足额缴库,规
范中央财政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之间资金往来管理,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减持国有股
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国有股减持收入的缴库
在2001年一般预算收入"国有资产经营收益"类下增设"国有股减持收入"款级科目
(科目编码"4092"),此科目为中央收入专用科目。国有股减持收入由主承销机构在
取得收入2日内负责将应缴收入通过该科目,使用一般缴款书上缴中央国库。
二、关于中央财政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拨付资金在2001年一般预算支出"社会保
障补助支出"类下增设"补充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支出"款级科目(科目编码"1905"),
"款"下设"用国有股减持收入补充基金支出"项级科目(科目编码"190501")和"用其
它财政资金补充基金支出"项级科目(科目编码"190502")。以上两个项级科目均为
中央支出专用科目,前者反映用国有股减持收入安排的补充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支出,
后者反映通过年初预算、执行中超收以及其他财政资金安排的补充全国社会保障基
金的支出。取消财预〔2000〕388号文件中有关增设"对社会保障基金的补贴支出"科
目的规定。以上规定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对在本通知发布之前已经入库的国有股
减持收入和拨付的补充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支出,按新科目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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