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有差额要作纳税调整
某市税务局的干部在日常税务检查过程中,一些企业的财务人员常提出这样的问题:对超过所
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的工资、招待费、劳保用品等支出及经营罚款、税收滞纳金和罚款等在税前不能
扣除的项目支出,企业已按财务、会计制度进行财务处理,在纳税时形成的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纳税
所得额之间的差额,是否需要作账务处理?
《财政部关于企业财务制度与税收法规不一致情况下的处理意见的函》(财商字[1998]74号
)明确规定,企业在确认收入、成本、费用、损失并进行损益核算和账务处理,以及进行资产、负
债管理时,必须严格按照"两则"、"两制"和"财政部统一制定的其他财务、会计制度执行,在
纳税申报时,对于在确认应纳税所得额过程中,因计算口径和计算时期的不同而形成的税前会计利
润与应纳税所得额的差额,不应改变原符合财务制度规定的处理和账簿记录,仅作纳税调整处理。
课程推荐
- 初级会计职称特色班
- 初级会计职称精品班
- 初级会计职称实验班
课程班次 | 课程介绍 | 价格 | 购买 |
---|---|---|---|
特色班 | 班次特色 |
290元/一门 580元/两门 |
购买 |
- 初级会计职称机考模拟系统综合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