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新车的车购费不能税前扣除
某市地税稽查局在对某运输企业2000年度企业所得税检查时发现,该企业2000年度由于运营业
务需要,陆续购置了不少新车,该企业对购置的新车均按实际购入价计入了“固定资产”,而对投
入运营前缴纳的车辆购置费19万元则全部计入了“运输支出”,并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一次性在税
前扣除。税务机关对这项费用给予剔除,将其并入本年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对此,该
企业财务人员存有异议,认为车辆购置费应当在支付时计入支出,给予税前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七条第(一)项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
,“资本性支出”不得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对“资
本性支出”,而相关会计制度对固定资产价值的构成,已明确应包括企业为购建某项固定资产达到
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一切合理的、必要的支出,这些支出包括直接发生的,如购置固定资产的价
款、运杂费、包装费和安装成本等,也包括间接发生的,如应分摊的借款利息、外币借款折合差额
以及应分摊的其他间接费用等。因此,该企业在新车投入运营前缴纳的车辆购置费属于资本性支出
,不得在税前一次性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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