巧设“专项物资”免缴“冤枉”税款
许多企业常常会遇到这样的事:由于没能将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货物与不能抵扣进项税额的货
物分别核算,而当非应税项目或免税项目以及生活福利等方面货物发生领用时,因无法确定应转出
的被领用货物的进项税额,只好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及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以
至于多缴“冤枉”税的情况。
例如,某工业企业1999年3月外购600万元的钢材准备用于扩建厂房,虽然取得普通发票未抵扣
进项税额,但企业财务仍将该批钢材同其他生产用钢材一起核算:
借:原材料——钢材 600万元
贷:银行存款 600万元
4月~12月,该企业又13次购入钢材,价款2003万元,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了进项税
额。
2000年3月,国税机关在对该企业的税务稽查中发现1999年5月、9月、11月,该企业分7次领用
钢材937万元用于“在建工程”,未转出进项税款,故补缴增值税159.29万元(937×17%),罚
款80万元。
企业财务科长认为“在建工程”领用了未取得进项税额的600万元钢材,转出的进项税额应该
是(937-600)×17%=57.29(万元),但又无法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这600万元未取得进项税
额的钢材是被“在建工程”领用还是生产领用,或者仍存放在库里。而税法又明确规定:无法准确
确定该项税额的,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所以,企业只好干吃哑巴亏,不仅补了
税,还要接受罚款,可
谓“冤枉”之极。
那么,如何解决缴“冤枉”税的问题呢?
设立一个“专项物资”的科目,即可解决这个问题。就是将外购的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
以及生活福利等方面的货物,甚至所有的不能取得非进项税额的外购货物,都通过“专项物资”进
行核算,表明“专项物资”科目下的所有货物,均未抵扣进项税额。当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以及
生活福利等方面领用“专项物资”下核算的外购货物时,只需将实际成本转入对应科目,而不必转
出进项税额。这样就从根本解决了“无法确定进项税额”的情况,企业再不必多缴“冤枉”税款了
。
课程推荐
- 初级会计职称特色班
- 初级会计职称精品班
- 初级会计职称实验班
课程班次 | 课程介绍 | 价格 | 购买 |
---|---|---|---|
特色班 | 班次特色 |
290元/一门 580元/两门 |
购买 |
- 初级会计职称机考模拟系统综合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