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规范单位货币资金使用
财政部发出通知
加强对货币资金的内部控制和管理,保证货币资金的安全,对一
个单位是至关重要的。从大的方面来说,可以减少或杜绝腐败的发
生;从小的方面来讲,有利于资金的合理使用,减少业务成本,避免
浪费。为了进一步规范单位货币资金的使用,近日财政部特别发出关
于《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货币资金(试行)》(财会2001
41号)的通知,以加强各单位的货币资金管理。
《通知》对货币资金有了一个明确的定义,即:货币资金是指单
位所拥有的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它适用于国家机关、社
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统称单位)。
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制定本部门或
本系统的货币资金内部控制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货币资金内部
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以及货币资金的安全完整负责。
《通知》要求各单位应建立货币资金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
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
分离、制约和监督。单位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出
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
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通知》要求各单位应对货币资金业务建立严格的授权批准制
度,明确审批人对货币资金业务的授权批准方式、权限、程序、责任
和相关控制措施,规定经办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
求。审批人应当根据货币资金授权批准制度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进
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经办人应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人的
批准意见办理货币资金业务。对于审批人超越授权范围审批的货币资
金业务,经办人员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审批人的上级授权部门报
告。
《通知》要求单位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货币资金的支付业务。
单位对于重要货币资金支付业务,需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即通过
支付申请、支付审批、支付复核、办理支付的过程。对货币资金的支
付要实行集体决策和审批,建立责任追究制度,防范贪污、侵占、挪
用货币资金等行为。严禁未经授权的机构或人员办理货币资金业务或
直接接触货币资金。同时,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人员要进行岗位轮
换。
《通知》要求加强对现金和银行存款的管理。单位必须按照《现
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定本单位现金
的开支范围。单位现金收入要及时存入银行,不得用于直接支付单位
自身的支出,因特殊情况需坐支现金的,要事先报经开户银行审查批
准;单位要按照《支付结算办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加强银行账户的
管理,严格按照规定开立账户,办理存款、取款和结算。
《通知》还要求加强对票据及有关印章的管理。单位应加强与货
币资金相关的票据的管理,明确各种票据的购买、保管、领用、背书
转让、注销等环节的职责权限和程序,并专设登记簿进行记录,防止
空白票据的遗失和被盗用。财务专用章要由专人保管,个人名章必须
由本人或其授权人员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
《通知》在最后强调了对货币资金的监督检查制度,明确监督检
查机构或人员的职责权限,定期和不定期地进行检查。上述要求,自
《通知》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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