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修理费的审查
企业的每项固定资产都是由许多具有不同作用和形态的零部件所
组成的,而固定资产各个组成部分的耐磨程度和使用条件不同,再加
上自然侵蚀及意外事故等原因,会发生局部的损坏。为了维持固定资
产的正常生产能力,充分发挥其使用效能,企业必须对固定资产进行
日常维护和定期修理。
固定资产日常修理包括中小修理,其修理范围小、费用支出少、
修理频繁,是维护和保持固定资产正常工作状态所进行的经常性修
理。根据日常修理的特点,在会计核算上,一般将实际发生的修理费
用直接计入当期的修理费用中。
固定资产大修理同日常修理相比,其修理范围大、费用支出多、
修理次数少,它实际上是对固定资产的局部更新。根据大修理的特
点,为使大修理受益各期平均负担大修理费,企业可以采用预提或待
摊的办法进行核算。
对于固定资产大修理费用审查可采用询问法、审阅法和核对法进
行,先询问企业是否进行了固定资产大修理,修理数额有多大,在什
么科目中进行核算等情况。然后从“待摊费用”、“预提费用”、
“递延资产”等账户明细账及有关账册凭证入手,查看企业发生大修
理费用的合理性,是否有多计费用及缩短摊销期限等问题存在。按财
会制度规定,进行固定资产大修理而发生的修理费,数额较大时,应
列入“递延资产”,并在大修理间隔期内分期平均摊销。但有些企业
往往故意将应列入“递延资产”的固定资产大修理费用计入“待摊费
用”。也有些企业提高预提大修理费用的提取比例,多列支费用,以
达到少缴税目的。
例如:税务人员对某机械厂2000年的修理费用进行专项审查
时发现,该企业2000年8月~12月日常修理费用比其他月份明
显增多。经仔细查阅这几个月记账凭证发现会计分录为:
借:制造费用 48000
贷:待摊费用 48000
调阅8月份凭证,发现8月12日凭证摘要栏中写明,支付机器
设备大修理费。会计分录为:
借:待摊费用 240000
贷:银行存款 240000
经询问得知,该企业根据生产经营特点,每隔两年对本厂生产用
机器设备进行一次大修理,2000年8月发生修理费用24万元。
企业考虑到当年经济效益较好,不想实现过多的利润,故将此项费用
支出全部列入了“待摊费用”,并在本年度摊销完了。
经审查生产成本明细账和产成品明细账及有关销售账户,年末无
在产品成本,产成品也全部销售。根据上述审查情况可知,该企业每
月应摊销10000元,2000年8月~12月应摊销50000
元。企业实际摊销240000元,多计摊销数额190000元,
相应减少利润190000元。应作如下账务调整:
借:递延资产——固定资产修理费
190000
贷:利润分配——未分利润 190000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7543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62700
盈余公积 12730
该企业有意将应计入“递延资产”的大修理费用计入“待摊费
用”账户,影响了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直接妨害税款的征收,
应进一步核查其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后,按照新《税收征管法》的有关
规定进行处理。新《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采取伪
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
不列、少列收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
税款的,是偷税。偷税数额不满10000元,或者偷税数额占应纳
税额不到10%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偷税款,处以偷税数额百分之
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刑法》第201条规定,犯偷税罪,偷税数额占应缴税额的1
0%以上不满30%,且偷税数额在10000元以上不满1000
00元的,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1倍~5
倍以下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30%以上且超过100000元
的,处3年~7年徒刑,并处偷税数额1倍~5倍以下罚金。单位犯
偷税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
依照自然人犯偷税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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