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会计处理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
工费和代垫辅助材料进行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消费税暂行条例》及
实施细则对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如何缴纳消费税有如下规定:
(1)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委托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委
托方向受托方提货的当天;受托方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受托方在向委
托方交货的当天;
(2)受托方扣税方法:应按受托方的同类应税消费品的销售价
格计算应代扣的消费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
价格计算纳税;
(3)已代扣的消费税款处理问题:委托加工收回后的应税消费
品,委托方如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
会计核算上记入“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账户的借方;如直接出
售或连续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则不再征收消费税,会计核算上记入
“委托加工材料”、“原材料”、“产成品”、“生产成本”账户的
借方。
但在实际操作中,收回的“委托加工材料”可能部分用于连续生
产应税消费品,部分向其他单位直接出售,这样,对受托方已代扣代
缴的消费税,委托方在会计处理时将难以确定。
为了既能准确核算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消
费税抵扣,同时又能对改变用途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准确地核算其
销售成本(或产品成本),笔者认为,应在“应交税金——应交消费
税”明细账下设“待扣消费税”账户。
下面将举例说明:
例:某酒厂委托A厂加工粮食白酒,酒厂和A厂均为增值税一般
纳税人。酒厂提供原材料玉米12000公斤,金额10000元,
加工成白酒4000公斤,支付加工费2000元,增值税340
元,运费200元,运费发票为运输部门提供的普通发票。(A厂没
有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
会计处理如下:
受托方(A厂)
在收到委托方提供的原材料玉米时,应在备查簿上记载“受托加
工材料——玉米”的数量与金额,以便核算。
(1)收取加工费时
借:银行存款 2340
贷:其他业务收入 2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额) 340
(2)代扣消费税时
应代扣消费税额=(10000+2000)/(1-25%)
×25%=4000。
借:应收账款 4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4000
(3)上缴代扣消费税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4000
贷:银行存款 4000
(4)收到委托方代扣的消费税款时
借:银行存款 4000
贷:应收账款 4000
委托方(酒厂)
(1)发出玉米时
借:委托加工材料——玉米 10000
贷:原材料——玉米 10000
(2)支付加工费及运费
借:委托加工材料 2186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
额) 354
贷:银行存款 2540
(3)支付代扣消费税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待扣消费
税) 4000
贷:银行存款 4000
(4)收回委托加工材料(白酒)时:
借:原材料——白酒 12186
贷:委托加工材料 12186
委托方将收回的白酒作如下两种情况处理:
A.将500公斤白酒直接对外出售
①出售白酒取得收入2300元(不含税):
借:银行存款 2691
贷:其他业务收入 23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额) 391
委托加工白酒成本单价:(10000+2186)/4000
=3.05元/公斤;
②结转白酒销售成本
借:其他业务支出 2025
贷:原材料——白酒 1525 (3.05×500
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待扣消费税) 500
(4000×500/4000)
因为委托加工的白酒已代扣了消费税,故收回的白酒直接销售时
不再征收消费税。
B.将2000公斤白酒用于连续生产果木酒
①月末销售果木酒取得收入12000元(不含税):
借:银行存款 14040
贷:产品销售收入 12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额) 2040
②代扣消费税转入抵扣
借: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2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待扣消费税) 20
00(4000×2000/4000)
③计提果木酒消费税
借: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 3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3000(12000×2
5%)
④上缴消费税
借: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1000
贷:银行存款 1000
期末“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待扣消费税)”借贷方相抵
后,借方余额为1500元,恰好是尚未领用(或销售)的委托加工
材料(白酒)被代扣的消费税(4000×1500/4000)。
注:应缴增值税的会计核算从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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