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税收征管法律制度
美国作为世界上经济最发达的国家,具有完备复杂的税收法律体
系,其税收征管法律制度在西方国家中非常具有代表性。现择要对其
加以介绍。
纳税申报
美国的纳税申报实行自行申报,这是其税收征管的基础,不论个
人或企业,必须按照税法规定,诚实地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金。美
国的纳税申报表及其申报程序一般按税种制定,但有的在一个税种中
也针对不同的税收事项分别作出规定。这些报表项目十分详尽,仅涉
及所得税的申报表就多达25种,对于审核、计算有关的纳税事项发
挥了积极的作用。另外,美国税法还规定,每一个纳税人都必须按美
国国内税收署提供的表格和细则,填缴纳税申报表,用于日后的数据
资料处理。
美国税法规定,纳税申报期限因税种的不同而各不相同。如联邦
个人所得税采用以日历年度为纳税年度,按季填写纳税申报表,年终
结算,多退少补的征收方法;而联邦消费税则每半个月申报纳税一
次,即每月9日~23日为一期,24日至次月9日为另一期。缴税
人如未按期申报,税务机关经催告无效,将发出传票,责令纳税人携
带有关纳税资料,到场申述逾期原因。对拒不申报的,税务机关可作
出相应的处理,如移送稽查部门,处以罚款或加收利息等。
税款征收
税务机关的征收中心根据纳税申报表,把应纳税金及罚款确定下
来后,会向纳税人先后发出4份通知,分别为:征收通知书、两份应
纳税额未缴数的通知以及催缴的最后通知。纳税人必须在第四份通知
送达之日起10日内作出反应,或者缴清税款,或者向税务机关陈
述,否则税务机关可能会采取扣押财产抵税等措施。依据美国税法的
规定,纳税人不缴纳税款,税务机关有权采取工薪抵扣、划拨银行账
户、扣押财产等税收保全措施。但美国保护纳税人权利法案规定,下
列财产不得用于抵税:主要居所、失业补助金、1000美元以下的
经营性用具、书籍、教科书、法院判决的儿女赡养费、日常穿着的衣
物、日用燃料、口粮家具、待发的邮件、死亡的保险收入、军队伤亡
抚恤和退休年金等。
另外美国在税收征管中实行预缴代扣制度,即一方面为了保证及
时征收税款,美国税法规定纳税人必须预先缴纳一定数额的税款,到
期结算,多退少补;另一方面,雇主必须提供其雇员工资和薪金方面
的资料,并代扣税款。
税务代理
美国税务代理的法律依据,是美国财政部1966年8月9日发
布的第230号通告。全称为《在美国开业的律师、注册会计师、税
务师、审计师业务规则》。规则中规定:律师、注册会计师、税务
师、审计师可充当税务代理人。
在美国,税务代理人的业务范围主要包括:为纳税人填写纳税申
报表;代表纳税人就有关征税问题向税务机关提出质疑,并与之协商
解决;代表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询问作出解释或回答;为纳税人制定
纳税计划,并提出有关纳税的建议;代表纳税人进行税务诉讼等。
在税务代理的管理上,美国国内税收署设有税务代理管理局,其
职责在于:组织对非注册会计师和律师的税务代理申请人员进行全国
考试,对通过考试的人员进行资格认定并发放执业证书;依法对违反
税法和税务代理有关规定的代理人进行处罚,直至取消其执业资格;
对于已经取得税务代理资格的人员,定期进行重新审核认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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