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著作权如何缴纳营业税
2001年4月16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著作权时怎样缴纳营业税的问题发出通知(国税发[
2001]44号)。
通知规定:
拥有无形资产所有权的单位和个人(即所有权人),授权或许可他人(即受托方)向第三者转
让“所有权人”的无形资产时,如“受托方”以“所有权人”的名义向第三者转让无形资产,转让
过程中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由“所有权人”承担,对“所有权人”应按照“受托方”向第三者收取的
全部转让费依“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征收营业税,对“受托方”取得的佣金或手续费等价款按照“
服务业”税目中的“代理”项目征收营业税。
如“受托方”以自己的名义向第三者转让无形资产,转让过程中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均由“受托
方”承担,对“所有权人”向“受托方”收取的全部转让费和“受托方”向第三者收取的全部转让
费,均按照“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如受托方转让的无形资产不在我国境内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七条第四款的规定不征营业税。
本《通知》就转让著作权时涉及缴纳营业税的三种情况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无论是无形资产的
所有权人还是受托方都要根据《通知》中规定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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