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款后能“一事不再罚”吗
某饮食店在没向该市工商税务部门办理登记就开始营业,半年后被工商部门作出了罚款处理。该市
地税局在通过调查后,相继对该饮食店下达了《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税务处理决定书》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店进行补税、加收滞纳金和罚款的处理,因此该饮食店对此罚款
不理解。请问:这是否违反了“一事不再罚”原则?
答:《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
罚。而该饮食店实施了两个违法行为,即未办理工商登记和未办理税务登记,工商部门的罚款是针
对未办理工商登记,税务部门的罚款是针对未办理税务登记。因此,税务部门作出的罚款不违反“
一事不再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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