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包装物押金收入应纳税
某市地税稽查局在对某酒厂进行纳税检查时发现,该厂往来账上反映收取包装物押金350万元,经
检查,该酒厂与商家所签订的合同规定返还押金期限为10个月,合同期满并已超过1年仍未归还的
包装物押金有200万元,该企业把包装物押金长期挂在往来账上,未作收入,这样就少缴纳企业所
得税33万元。稽查人员对逾期包装物押金应作收入不理解。
根据国税发[1998]228号《关于企业取得的逾期包装物押金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的规定:企业收取的包装物押金,凡
逾期未返还买方的,应确认为收入,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该酒厂所签订书面合同约定的时间为1
0个月,检查时这笔押金已逾期超过1年,因此稽查部门确认为期满之日所属年度的收入,责令该企
业缴纳企业所得税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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