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费都能在税前列支吗
某单位在市内几家大商场均设有柜台销售产品,这些柜台是要向商场交纳“进场费”的,但商
场向该单位开具的是自制的广告费收据,请问这部分广告费能否在税前列支?
答: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2000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中,对广告费
税前列支在金额、范围、期限等方面都有新规定。《办法》第40条规定,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
的广告费支出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2%的,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
转。粮食类白酒广告费不得在税前扣除。纳税人因行业特点等特殊原因确实需提高广告费扣除比例
的,须报国家税务总局总局批准。
但是,《办法》第41条也明确指出,纳税人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广
告是通过经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二)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已取得相应发票(注:特
指广告业专用发票);(三)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由此可见,贵单位的广告费支出不符合上述广
告费列支的条件。
不过,该单位的广告费并不是不能列支。《办法》规定,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业务宣传费(
包括未通过媒体的广告性支出),在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0.5%范围内可据实扣除。因此,商
场开给你的广告费支出,可作为“业务宣传费”在一定的比例范围内进行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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