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销售旧机器设备适用何种税率
某厂曾于1990年向某企业投资,该企业后因管理不善。面临破产。1998年,该厂不得不从该企
业分回旧机器设备10余台。由于这些设备分回后长期闲置无用,该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决定将
其售出,但不知该按销售不动产缴纳营业税,还是按销售动产缴纳增值税,征收率应该是多少?另
外,该批机器销售价格明显低于其账面原值,我厂在出售前是否应报税务所批准?
按照营业税税目的解释,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销售不
动产的征收范围包括: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
根据我国增值税条例的有关规定,单位和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
应当缴纳增值税。所谓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它是相对无形资产和不动产而言的,指具备实物形态
,能够带来经济利益的可移动的资产。据此,机器设备显然属于货物的范畴。你厂销售旧机器设备
应缴纳增值税,而不是营业税。
另,(94)财税字第026号文和国税发[1995]288号文规定:“销售使用过的其
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暂免征收增值税。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
件的固定资产: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的货物;销
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的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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