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提社保费能否计入成本费用
某贸易公司在2000年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月预提社会保险款计入成本费用,由于资金困难,当年未
支付。近日,税务部门到该公司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检查,把年末预提未付的社保款贷方余额
全部转入当期应纳税所得。请问税务部门这样处理对吗?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按国家有关规定上缴的社保款可
以在规定的比例扣除。《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四十九条也规定,
纳税人为雇员按国家规定向社保部门缴纳的社保款可以扣除。可见以上两个税收法规明确规定已经
缴纳的社保款可以在所得税税前据实扣除,而没有规定预提的社保款可以计入扣除费用。《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费用审核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6]201号)又规定,所
得税税前扣除费用原则上都应据实扣除,除国家税收法规明确规定者外。税前扣除的各项费用不允
许计提准备金,而应在实际发生时据实扣除,提取的准备金不能作为扣除费用的计算依据。所以税
务部门的处理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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