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多缴税款后怎么办
某公司属一般纳税人,每年向税务部门缴纳税款达上百万元。由于公司会计人员不熟知具体的
税收政策等原因,曾经发生过多缴税款的事情,税务机关发现后立即退还了多缴税款,并对此方面
的政策给予了辅导。2001年5月1日起,新《税收征管法》正式实施。请问,新《税收征管法》对纳
税人多缴税款的行为是如何规定和处理的?
答:新《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
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
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
管理法〉有关问题
的通知》还规定:对纳税人多缴的税款退还时,自2001年5月1日起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活期
存款的利率计退利息。新《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对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税款的退还,不包
括预缴税款的退还、出口退税和政策性税收优惠的先征后退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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