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资抵债”应缴哪些税
某公司是一家县级石油公司,由于债务沉重,已接近破产,被银行起诉索债。经法院调解,该
公司与银行达成了以资抵贷的协议,但此项工作的有关涉税事宜该公司不太清楚,查阅手头资料亦
找不到明确依据,特请教如下:
1.企业由于无力还贷,被银行起诉到法院,经法院调解达成以资抵贷协议,企业用部分厂房
、设备、土地等资产抵偿所欠银行债务,是否应缴纳不动产销售税、土地增值税等税款?
2.如需要缴税,纳税日期应从何时计算?缴税基数如何确定?
3.国企脱贫解困中以资抵贷是一项重要的措施,这方面国家有些什么优惠政策?
答:根据其来信反映的情况,经询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人士,现答复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
明确: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贵公司无力归还贷款,以部分厂房抵作贷
款本息,这表明房屋的所有权被贵公司有偿转让给银行,贵公司转让房屋所有权的行为应按“销售
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计税依据为厂房的作价金额。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的
当天。
二、国税发[1993]149号通知明确:转让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
行为。“转让无形资产”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商标权、转让专利权、转让
非专利技术、转让著作权、转让商誉。转让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贵公司以土地使用权抵作贷款本息,同样
应按“转让无形资产”征收营业税。计税依据为土地使用权的作价金额。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土地
使用权转移的当天。
三、《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
入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转让
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
的行为。该公司如果以厂房、土地使用权抵作贷款本息,应按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转让旧厂房时
,应按房屋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及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
用,再加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的合计作为扣除项目金额计征增值税。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房
产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4]0
26号)规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游艇、摩托车和应征消费税的汽车,无论销售者
是否属于一般纳税人,一律按简易办法依照6%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
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暂免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288号)
通知进一步明确,“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应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
(2)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的货物;
(3)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的货物。
对不同时具备上述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应按6%的征收率(但是,经请示
国家税务总局,征收率目前应按4%执行)征收增值税。贵单位以设备或汽车抵债,是否缴纳增值
税请结合设备的作价情况对照上述文件的规定执行。
除上述有关税收外,该公司还需缴纳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目前,税法对国有企业以资抵债尚无优惠政策出台,如今后有政策出台,请按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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