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证券投资基金将继续给予税收优惠
2001年4月1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
[2001]61号)。
《通知》规定:
一、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55号)
中规定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务的差价收入,在2000年底前暂免征收营业税”的优
惠政策,予以延期3年,即延长到2003年12月31日止。
二、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买卖证券投资基金单位印花税问题的复函》(财税字[2
000]8号)中规定的“对投资者(包括个人和机构)买卖基金单位,在2000年底前暂不征收印花税
”的优惠政策,予以延期1年,即延长到2001年12月31日
止。
此《通知》对中国股市是个好消息。国家为了继续扶持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市场的发育和发展,
对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的税收优惠政策将继续执行。这项措施对稳定股市将
起到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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