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确定计税工资税前扣除额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工资薪金支出是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
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的所有现金或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
、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就此,请问以下问题:
现在一些企业效益较差,不能准时发放工资,常常跨年度发放工资,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是
按实际发放数列支工资,还是按计提工资发放?如某企业当年计提工资30万元,不超过计税工资标
准,但由于效益不佳,实际发放工资20万元,造成“应付工资”账户年末有贷方余额10万元。对此
,是按30万元扣除,还是按20万元扣除?即“支付”该如何理解?
答:《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只是明确“工资薪金支出”的概念及范围。
对实行计税工资办法的企业,税法有专门扣除的规定,具体扣除方法是:纳税人实际发放的工资总
额超过计税工资标准的,税务部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只能允许扣除计税工资标准的部分,超
过部分只能由企业自行解决;纳税人实际发放的工资额低于计税工资标准的,按其实际发放数额扣
除。与之相对应,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照企业计税工资总额的2%
、14%、1.5%计算扣除。纳税人实际发放的工资高于确定的计税工资标准的,应按其计税工资总
额,分别计算扣除“三项费用”;纳税人实际发放的工资低于确定的计税工资标准的,应按其实际
发放的工资总额,分别计算扣除“三项费用”。
按照上述规定,只能按实发数20万元计算扣除工资及“三项费用”,超过部分应作调增应纳税所得
额处理。
其账务处理为:借记“管理费用”、“应付福利费”等账户20万元,贷记“应付工资”账户2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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