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三种特殊情况的会计处理
《增值税暂行条例》对销售额的一般规定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
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条例》及其《细则》和《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又规定了几种特殊
情况销售额的确定。现对三种特殊情况销售额的增值税会计处理详述如下:
一、《条例》第七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
,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细则》第十六条规定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例如:某鞋料公司×月份批发一批牛皮计1万平方尺,每平方尺15元,总金额为15万元,销项
税额为2.55万元,价格明显偏低,无正当理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为20万元,销项税额
为34万元,其会计处理为:
1.属于向购货方补收货款的:
借:应收账款——某企业 585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5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500
2.属于企业自赔的: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585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5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500
3.属于账外经营转入的:
借:现金 585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5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500
二、《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中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
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
论其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而企业会计制度规
定:工业企业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折扣,应作为产品销售收入的抵减项目处理。商品流通企业则单
独设置“销售折扣与折让”会计科目核算,期末余额结转“本年利润”科目。因此,增值税会计处
理时,必须把财务会计核算和缴纳增值税结合起来,现举例如下:
某企业对外销售一批产品(商品),不含税销售额为2万元,按合同规定20天内付清货款给予
10%现金折扣。工业企业和商业企业分别作出如下增值税会计处理:
(一)工业企业:
1.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
借:应收账款 2106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8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060
2.销售额和折扣额不开在同一张发票上的:
借:应收账款 234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00
(二)商业企业:
1.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
借:应收账款 21060
销售折扣与折让 2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060
2.销售额和折扣额不开在同一张发票上:
借:应收账款 234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00
三、《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中规定:“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
金,单独记账核算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按所包装
货物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工业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对因逾期未退出租出借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
金,转作“其他业务收入”处理,对逾期未退包装物没收加收的押金,转作“营业外收入”处理。
商品流通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对逾期未退的包装物没收的押金应转作“营业外收入”处理。现分别就
工业企业和商业企业增值税会计处理举例如下:
某企业对逾期未退出租出借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计35100元,对逾期未退包装物没收加收的
押金5850元,适用增值税率17%。
(一)工业企业:
1.不予退还的出租出借包装物押金35100元:
借:其他应付款——存入保证金 351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3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100
2.不予退还的加收包装物押金5850元:
借:其他应付款——存入保证金 5850
贷:营业外收入 5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50
(二)商业企业:
借:其他应付款——存入保证金 40950
贷:营业外收入 35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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