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2002年4月27日 苏地税发[2002]54号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张家港保税
区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局:
现将国税发[2002]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办法〉的通知》转
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适用于本《办法》中第三条所列的
金融保险业纳税人。
二、对《办法》第二十四条(二)所列的各类明细表,纳税人应根据自身情况填写各项内容;对没
有开展的业务,可不报相应的表格。
三、各地在未实行电子申报前,请按照本《办法》要求进行手工申报。关于使用电子申报的有关问
题将另行通知。
四、请各地统计辖区内的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纳税人的户数,并将统计结果于5月10日前上报省级税
务机关(省国税局、地税局,下同)。
五、各地要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认真实施《办法》,进一步规范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工作
。省级税务机关将择期对各地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2年1月30日 国税发[200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自2002年2月1日起执行,国税发[200
0]1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同时废止。
鉴于各地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除外)对金融保险业营业税征管工作将于2002年底结
束,《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办法》由各地地方税务局负责实施,各地国家税务局给予配合。
颁发《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办法》是加强营业税管理,推进营业税管理信息化、现代化
,保证营业税收入,确保完成2002年税收任务的重大措施,各地税务机关必须高度重视,采取坚决
有力的措施保证此项政策落实到位。
附件: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营
业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
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79号
)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第三条 金融保险业纳税人是指:
(一)银行:包括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
(二)信用合作社。
(三)证券公司。
(四)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基金管理公司、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投资基金。
(五)保险公司。
(六)其他经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批准成立且经营金融保险业务的机构等
。
第四条 扣缴义务人是受托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
第三章 金融保险业征税范围
第五条 贷款是指将资金有偿贷与他人使用(包括以贴现、押汇方式)的业务。以货币资金投
资但收取固定利润或保底利润的行为,也属于这里所称的贷款业务。按资金来源不同,贷款分为外
汇转贷业务和一般贷款业务两种:
(一)外汇转贷业务,是指金融企业直接向境外借入外汇资金,然后再贷给国内企业或其他单
位、个人。各银行总行向境外借入外汇资金后,通过下属分支机构贷给境内单位或个人使用的,也
属于外汇转贷业务。
(二)一般贷款业务,指除外汇转贷以外的各种贷款。
第六条 融资租赁(也称金融租赁),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或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批准可从事
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所从事的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设备租赁业务。
第七条 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或非货物期货的所有权的行为。
包括:股票转让、债券转让、外汇转让、其他金融商品转让。
第八条 金融经纪业务和其他金融业务,指受托代他人经营金融活动的中间业务。
如委托业务、代理业务、咨询业务等。
第九条 保险业务
第十条 以下业务不征营业税:
(一)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收入,是指金融机构之间相互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利息收入。
(二)保险公司的摊回分保费用。
第四章 营业额的确定
第十一条 一般贷款业务的营业额为贷款利息收入(包括各种加息、罚息等)。
第十二条 外汇转贷业务包括:
(一)中国银行系统从事的外汇转贷业务,如上级行借入外汇资金后转给下级行贷给国内用户
的,在下级行以其向借款方收取的全部利息收入全额为营业额(包括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和各种加
息、罚息等)。在借入外汇的上级行,以贷款利息收入和其他应纳营业税的收入减去支付给境外的
借款利息支出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二)其他银行从事的外汇转贷业务,如上级行借入外汇资金后转给下级行贷给国内用户的,
在下级行以其向借款方收取的全部利息收入减去上级行核定的借款利息支出额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上级行核定的借款利息支出额与实际支出额不符的,由上级行从其应纳的营业税中抵补。
第十三条 融资租赁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去出租方承担的
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以直线法折算出本期的营业额。
计算方法为:本期营业额=(应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实际成本)×(本期天数/总天
数),实际成本=货物购入原价+关税+增值税+消费税+运杂费+安装费+保险费+支付给境外
的外汇借款利息支出
第十四条 金融商品转让业务,按股票、债券、外汇、其他四大类来划分。同一大类不同品种
金融商品买卖出现的正负差,在同一个纳税期内可以相抵,相抵后仍出现负差的,可结转下一个纳
税期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定按加
权平均法或移动加权法进行核算,选定后一年内不得变更。
(一)股票转让
营业额为买卖股票的价差收入,即营业额=卖出价-买入价。股票买入价是指购进原价,不得
包括购进股票过程中支付的各种费用和税金。卖出价是指卖出原价,不得扣除卖出过程中支付的任
何费用和税金。
(二)债券转让
营业额为买卖债券的价差收入,即营业额=卖出价-买入价。债券买入价是指购进原价,不得
包括购进债券过程中支付的各种费用和税金。卖出价是指卖出原价,不得扣除卖出过程中支付的任
何费用和税金。
(三)外汇转让
营业额为买卖外汇的价差收入,即营业额=卖出价-买入价。外汇买入价是指购进原价,不得
包括购进外汇过程中支付的各种费用和税金。卖出价是指卖出原价,不得扣除卖出过程中支付的任
何费用和税金。
(四)其他金融商品转让
营业额为其他金融商品的价差收入,即营业额=卖出价-买入价。其他金融商品买入价是指购
进原价,不得包括购进其他金融商品过程中支付的各种费用和税金。卖出价是指卖出原价,不得扣
除卖出过程中支付的任何费用和税金。
第十五条 金融经纪业务和其他金融业务(中间业务)营业额为手续费(佣金)类的全部收入
包括价外收取的代垫、代收代付费用(如邮电费、工本费)加价等,从中不得作任何扣除。
第十六条 保险
(一)办理初保业务向保户收取的保费
营业额为纳税人经营保险业务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即向被保险人收取的全部保险费。
(二)储金业务
保险公司如采用收取储金方式取得经济利益的(即以被保险人所交保险资金的利息收入作为保
费收入,保险期满后将保险资金本金返还被保险人),其“储金业务”的营业额,为纳税人在纳税
期内的储金平均余额乘以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存款的月利率。储金平均余额为纳税期期初储金余
额与期末余额之和乘以50%。
第十七条 外币折合成人民币
金融保险业以外汇结算营业额的,应将外币折合成人民币后计算营业税。原则上金融业按其收
到的外汇的当天或当季季末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价折合营业额,保险业按其收到的外汇的当
天或当月最后一天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价折合营业额;报经省级税务机关批准后,允许按照
财务制度规定的其他基准汇价折合营业额。
第五章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第十八条 贷款业务,按《国家关于银行贷款利息收入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1]38号)执行。
第十九条 融资租赁业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租金收入或取得索取租金收入价款凭据的
当天。
第二十条 金融商品转让业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之日。
第二十一条 金融经纪业和其他金融业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营业收入或取得索取营业
收入价款凭据的当天。
第二十二条 保险业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保费收入或取得索取保费收入价
款凭据的当天。
第六章 申报纳税
第二十三条 纳税人应当按征管法、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并
报送下列资料:
(一)《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纳税申报表》。
(二)《贷款(含贴现、押汇、透支等)利息收入明细表》。
(三)《外汇转贷利息收入明细表》
(四)《委托贷款利息收入明细表》
(五)《融资租赁收入明细表》
(六)《自营买卖股票价差收入明细表》
(七)《自营买卖债券价差收入明细表》
(八)《自营买卖外汇价差收入明细表》
(九)《自营买卖其他金融商品价差收入明细表》
(十)《金融经纪业务及其他金融业务收入月汇总明细表》
(十一)《保费收入明细表》
(十二)《储金业务收入明细表》
(十三)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四条 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资料的填报要求
(一)各种报表按填表说明的要求填写,分别向国、地税机关各报送一式三份,税务机关签收
后,一份退还纳税人,两份留存。
(二)《贷款(合贴现、押汇、透支等)利息收入明细表》、《外汇转贷利息收入明细表》、
《委托贷款利息收入明细表》、《融资租赁收入明细表》、《自营买卖股票价差收入明细表》、《
自营买卖债券价差收入明细表》、《自营买卖外汇价差收入明细表》、《自营买卖其他金融商品价
差收入明细表》、《金融经纪业务及其他金融业务收入月汇总明细表》、《保费收入明细表》、《
储金业务收入明细表》等表,纳税人可根据自身情况填写各项内容,没有开展的业务是否需要报相
应的空表由各省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第二十五条 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以一个季度为纳税期限,上述金融机构
每季度末最后一旬应得的贷款利息收入,可以在本季度缴纳营业税,也可以在下季度缴纳营业税,
但确定后一年内不得变更。其他的金融机构以一个月为纳税期限。以一季度为一个纳税期的,或者
以一个月为一个纳税期的,应当分别于季度终了后或次月1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
第二十六条 金融保险业营业税实行电子申报方法。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纳税人未按规定申报、纳税以及发生其他违章行为的,按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2年2月1日起执行。
附:《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略)
填表说明
1.本申报表适用于金融保险业企业填报。
2.“税款所属时间”是指纳税人申报的金融保险业营业税应纳税额的所属期间,
应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日。
3.“填表日期”指纳税人填写本表的具体日期。
4.“纳税人识别号”,填写税务机关为纳税人确定的识别号。
5.“纳税人名称”,填写纳税人单位名称全称,不得填写简称。
6.第2栏“应税全部收入”系指税法规定的营业税征收范围内的全部应税营业
收入。根据不同的应税项目填写该应税项目的全部收入,包括该应税项目中的减除项
目,融资租赁业务应填写包括出租货物价款(相当于贷款本金)在内的全部租金收入。
7.第3栏“应税减除项目额”系指税法规定的可以从应税收入中减除的部分。
例如,纳税人从事外汇转贷业务所支付的借款利息支出额;又如纳税人从事融资租赁
业务所支出的购置货物的价款等等。对于外汇转贷业务,只有贷出部分的本金的利息
支出才允许减除,贷入但未贷出部分的本金所支出的利息不允许减除。
8.第4栏“应税营业额”系指税法规定的营业税征收范围内的应税营业额。即
应税全部收入减去应税减除项目额的收入额,如果减去的结果为负值,本栏按0填写。
9.第5栏“免税全部收入”系指税法规定的营业税征收范围内的允许免税的项
目的全部收入,包括该免税项目中的减除项目。
10.第6栏“免税减除项目额”系指税法规定的可以从免税全部收入中减除的
部分。
11.第7栏“免税营业额”系指税法规定的营业税征收范围内的允许免税的项
目的营业额,即免税全部收入减去免税减除项目额的收入额。
12.第8栏”税率”根据申报税务机关的不同(国税和地税)填写相应的税率。
如地税应填5%;国税原则上应填1%(2002年)。但如有税法规定减税的,如
政策性银行,税率减按5%执行,则国税在税率栏填写0%。
13.本表中的“保险业务”均不含储金类保险业务的保费收入。
附表1:贷款(含贴现、押汇、透支等)利息收入明细表(略)
填表说明
1.本税款所属期所有产生了应税利息收入的贷款(含贴现、押汇、透支等)都
应填入本表,包括正常贷款、逾期贷款、催收贷款等。个人贷款并且贷款本金在10
0万元(含100万元)以下的贷款,月利率、货币名称相同的可以按照贷款的种类
(如:个人住房贷款、个人助学贷款、个人教育贷款、扶贫贷款、其他等)汇总填写,
同时应在“备注”栏填写汇总的贷款的笔数。其他的贷款需逐笔填写。
2.“识别号”填写能唯一识别此笔贷款的编号,如:贷款合同号、借据号、帐
号等。无识别号的贷款在“识别号”一栏填写“无”。汇总填写的贷款在“识别号”
一栏填写贷款的种类。
3.“起讫日期”填写此笔贷款本纳税期计息的起始日期和终止日期。
4.“货币名称”填写此笔贷款的货币名称,例如,美元贷款即填写“美元”,
日元贷款即填写“日元”,人民币贷款即填写“人民币”等等。
5.“折合率”是指此笔业务的原币与人民币的折合率。如果此笔业务的原币为
人民币,在本栏填写1;如果原币为外币,金融业按其收到的外汇的当天或当季季末
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价为折合率,保险业按其收到的外汇的当天或当月月末中
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价为折合率。纳税人选择何种折合率确定后,一年之内不得
变动。套算公式为:某种货币对人民币的汇价=美元对人民币的基准汇价/纽约外汇
市场美元对该种货币的汇价。
6.“贷款本金”填写此笔业务本纳税期期初的贷款本金。其中“原币”一栏按
原币填写,例如“货币名称”为美元时,“原币”一栏也应填写此笔业务本纳税期期
初的贷款本金的美元数,然后根据折合率换算成人民币,填入“折人民币”一栏中。
7.“月利率”填写此笔业务本纳税期期初的月利率。
8.“本期本金产生利息收入”填写此笔业务本纳税期的本金产生约利息收入,
即本金*利率*时期。其中“原币”一栏按原币填写,例如“货币名称”为美元时,
“原币”一栏也应填写本期本金产生利息收入的美元数,然后根据折合率换算成人民
币,填入“折人民币”一栏中。
9.“本期实收表外利息收入”填写此笔业务本纳税期实际收到的在表外核算的
应收未收利息和应收未收利息的复利。其中“原币”一栏按原币填写,例如“货币名
称”为美元时,“原币”一栏也应填写本期实收表外利息收入的美元数,然后根据折
合率换算成人民币,填入“折人民币”一栏中。
10.“本期冲减利息”填写此笔业务本纳税期冲减的利息。即此笔业务已经纳
入损益的应收未收利息,并且贷款本金或应收利息逾期超过180天(不含180天)
以后,在本期相应作冲利息收入处理约利息。其中“原币”一栏按原币填写,例如
“货币名称”为美元时,“原币”一栏也应填写本期冲减利息的美元数,然后根据折
合率换算成人民币,填入“折人民币”一栏中。
11.“本期应税利息收入”填写此笔贷款业务本期的应税利息收入。
12.“备注”栏填写需要说明的情况。如:此笔贷款业务在本期期中质量发生
变化(例如:从“正常”变化为“逾期”),需填写“质量变化”;此笔贷款业务在
本期期中利率发生变化,需填写“利率变化”。对于汇总填写的贷款,应填写汇总的
贷款的笔数。
13.“合计”填写各项的合计值。
14.“本期期初冲减利息”填写2000年12月31日以前纳入损益的应收
未收利息在本纳税期冲减的利息部分。
15.“本期应税利息收入总计”填写本期的应税利息收入总计,为“本期应税
利息收入”合计栏减去“本期期初冲减利息”的值。
附表2:外汇转贷利息收入明细表(略)
填表说明
1.本税款所属期所有产生了应税利息收入的外汇转贷业务都应填入本表,包括
正常贷款、逾期贷款、催收贷款等。
2.“识别号”填写能唯一识别此笔贷款的编号,如:贷款合同号、借据号、帐
号等。无识别号的贷款在识别号一栏填写“无”。
3.“起讫日期”填写此笔贷款本期计息的起始日期和终止日期。
4.“货币名称”填写此笔贷款的货币名称,例如,美元贷款即填写“美元”,
日元贷款即填写“日元”,人民币贷款即填写“人民币”等等。
5.“折合率”是指此笔贷款的原币与人民币的折合率。如果此笔业务的原币为
人民币,在本栏填写1;如果原币为外币,金融业按其收到的外汇的当天或当季季末
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价为折合率,保险业按其收到的外汇的当天或当月月末中
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价为折合率。纳税人选择何种折合率确定后,一年之内不得
变动。套算公式为:某种货币对人民币的汇价=美元对人民币的基准汇价/纽约外汇
市场美元对该种货币的汇价。
6.“贷款本金”填写此笔贷款本期期初的贷款本金。其中“原币”一栏按原币
填写,例如“货币名称”为美元时,“原币”一栏也应填写此笔业务本期期初贷款本
金的美元数,然后根据折合率换算成人民币,填入“折人民币”一栏中。
7.“贷出月利率”填写此笔贷款业务贷给客户的本期期初的月利率
8.“本期本金产生利息收入”填写此笔业务本纳税期的本金产生的利息收入,
即本金*利率*时期。其中“原币”一栏按原币填写,例如“货币名称”为美元时,
“原币”一栏也应填写本期本金产生利息收入的美元数,然后根据折合率换算成人民
币,填入“折人民币”一栏中。
9.“本期实收表外利息收入”填写此笔业务本纳税期实际收到的在表外核算的
应收未收利息和应收未收利息的复利。其中“原币”一栏按原币填写,例如“货币名
称”为美元时,“原币”一栏也应填写本期实收表外利息收入的美元数,然后根据折
合率换算成人民币,填入“折人民币”一栏中。
10.“贷入月利率”填写此笔贷款业务从国外贷入的本期期初的月利率。
11.“本期转贷利息支出”填写此笔业务本期的利息支出。其中“原币”一栏
按原币填写,例如“货币名称”为美元时,“原币”一栏也应填写本期转贷利息支出
的美元数,然后根据折合率换算成人民币,填入“折人民币”一栏中。
12.“本期冲减利息”填写此笔业务本纳税期冲减的利息。即此笔业务已经纳
入损益的应收未收利息,并且贷款本金或应收利息逾期超过180天(不含180天)
以后,在本期相应作冲利息收入处理的利息。其中“原币”一栏按原币填写,例如
“货币名称”为美元时,“原币”一栏也应填写本期冲减利息的美元数,然后根据折
合率换算成人民币,填入“折人民币”一栏中。
13.“本期应税利息收入”填写此笔贷款业务本期的应税利息收入。
14.“备注”拦填写需要说明的情况。如:此笔贷款业务在本期期中质量发生
变化(例如:从“正常”变化为“逾期”),需填写“质量变化”;此笔贷款业务在
本期期中利率发生变化,需填写“利率变化”。
15.“合计”填写合计值。
16.“期初冲减利息”填写2000年12月31日以前纳入损益的应收未收
利息在本纳税期冲减的利息部分,只在“合计”栏填写。
17.“本期应税利息收入总计”填写本期的应税利息收入总计,为“本期应税
利息收入”合计栏减去“期初冲减利息”的值。
附表3:委托贷款利息收入明细表(略)
填表说明
1.本税款所属期所有产生了应税利息收入的贷款(含贴现、押汇、透支等)都
应填入本表,包括正常贷款、逾期贷款、催收贷余等。个人贷款并且贷款本金在10
0万元(含100万元)以下的贷款,月利率、货币名称相同的可以按照贷款的种类
(如:个人住房贷款、个人助学贷款、个人教育贷款、扶贫贷款、其他等)汇总填写,
同时应在“备注”栏填写汇总的贷款的笔数。其他的贷款需逐笔填写。
2.“识别号”填写能唯一识别此笔贷款的编号,如:贷款合同号、借据号、帐
号等。无识别号的贷款在“识别号”一栏填写“无”。汇总填写的贷款在“识别号”
一栏填写贷款的种类。
3.“起讫日期”填写此笔贷款本纳税期计息的起始日期和终止日期。
4.“货币名称”填写此笔贷款的货币名称,例如,美元贷款即填写“美元”,
日元贷款即填写“日元”,人民币贷款即填写“人民币”等等。
5.“折合率”是指此笔业务的原币与人民币的折合率,如果此笔业务的原币为
人民币,在本栏填写1;如果原币为外币,金融业按其收到的外汇的当天或当季季末
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价为折合率,保险业按其收到的外汇的当天或当月月末中
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价为折合率。纳税人选择何种折合率确定后,一年之内不得
变动。套算公式为:某种货币对人民币的汇价=美元对人民币纳基准汇价/纽约外汇
市场美元对该种货币的汇价。
6.“贷款本金”填写此笔业务本纳税期期初的贷款本金。其中“原币”一栏按
原币填写,例如“货币名称”为美元时,“原币”一栏也应填写此笔业务本纳税期期
初的贷款本金的美元数,然后根据折合率换算成人民币,填入“折人民币”一栏中。
7.“月利率”填写此笔业务本纳税期期初的月利率。
8.“本期本金产生利息收入”填写此笔业务本纳税期的本金产生的利息收入,
即本金*利率*时期。其中“原币”一栏按原币填写,例如“货币名称”为美元时,
“原币”一栏也应填写本期本金产生利息收入的美元数,然后根据折合率换算成人民
币,填入“折人民币”一栏中。
9.“本期实收表外利息收入”填写此笔业务本纳税期实际收到的在表外核算的
应收未收利息和应收未收利息的复利。其中“原币”一栏按原币填写,例如“货币名
称”为美元时,“原币”一栏也应填写本期实收表外利息收入的美元数,然后根据折
合率换算成人民币,填入“折人民币”一栏中。
10.“本期冲减利息”填写此笔业务本纳税期冲减的利息。即此笔业务已经纳
入损益的应收未收利息,并且贷款本金或应收利息逾期超过180天(不含180天)
以后,在本期相应作冲利息收入处理的利息。其中“原币”一栏按原币填写,例如
“货币名称”为美元时,“原币”一栏也应填写本期冲减利息的美元数,然后根据折
合率换算成人民币,填入“折人民币”一栏中。
11.“本期应税利息收入”填写此笔贷款业务本期的应税利息收入。
12.“备注”栏填写需要说明的情况。如:此笔贷款业务在本期期中质量发生
变化(例如:从“正常”变化为“逾期”),需填写“质量变化”;此笔贷款业务在
本期期中利率发生变化,需填写“利率变化”。对于汇总填写的贷款,应填写汇总的
贷款的笔数。
13.“合计”填写各项的合计值。
14.“本期期初冲减利息”填写2000年12月31日以前纳入损益的应收
未收利息在本纳税期冲减的利息部分,只在“合计”栏填写。
15.“本期应税利息收入总计”填写本期的应税利息收入总计,为“本期应税
利息收入”合计栏减去“本期期初冲减利息”的值。
附表4:融资租赁收入明细表(略)
填表说明
1.本税款所属期所有产生了租金收入的融资租赁业务都应填入本表。
2.“识别号”填写能唯一识别此笔融资租赁业务的编号。
3.“合同起讫日期”填写此笔融资租赁业务的合同起始日期和结束日期。
4.“本期计息起讫日期”填写此笔融资租赁业务本期计息的起始日期和结束日
期。
5.“货币名称”填写此笔融资租赁业务的货币名称,如人民币、美元、日元等。
6.“折合率“填写此笔业务的原币折合成人民币的折合率。请参阅附表1中有
关说明。
7.“租金收入”填写纳税人从事此笔融资租赁业务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收入和
价外费用。“原币”栏填写该货币名称约全部收入和价外费用,“人民币”栏填写将
原币折合成人民币的全部收入和价外费用与以人民币收取的其他收入的合计值。
8.“出租货物实际成本”填写此笔融资租赁业务的租赁设备的购进价和其他各
项费用。“原币”栏填写该货币名称的总成本,“人民币”栏填写将原币折合成人民
币的总成本与以人民币支付的其他成本的合计值。
9.“本期利息收入”填写本期的利息收入情况。计算方法为全部收入和价外费
用减去出租货物实际成本的余额,根据合同的起讫日期、本期时间按照直线法折算。
10.“合计”填写合计值。
附表5:自营买卖股票价差收入明细表(略)
填表说明
1.本税款所属期发生的自营买卖股票业务都应填入本表。买入但尚未卖出的股
票不在本表填列。
2.“股票代码”填写企业自定的股票代码。企业应自行确定一张代码表,以对
应真实的股票名称、股票代码和企业自定的股票代码,并且确定后一个会计年度内不
允许改变,以备检查。
3.“货币名称”填写该种股票的货币名称。如美元、日元、人民币等。
4.“折合率”填写此种货币名称折合成人民币的折合率,具体比例请参阅附表
1中有关说明。
5.“总卖出价”填写此种股票的总卖出价,即单股卖出价乘以卖出的数量。
6.“总买入价”填写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方法核算出来的此种股票的平
均单位买入价乘以卖出的数量得出的总买入价。此种股票的总买入价不包括买卖股票
过程中缴纳的所有手续费。
7.“价差”填写此种股票本期买卖产生的价差,为总卖出价减去总买入价的差。
8.“折人民币价差”填写根据折合率折合成人民币的价差。
9.“上期转入负差”,填写本年度上一个纳税期股票买卖产生的负差,只在合
计栏填写。
10.“价差余额”为“折人民币价差”合计栏与“上期转入负差”栏相抵之余
额,如果为负数,按负数填写,但在对应地填写《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纳税申报表》的
“买卖股票”项目的“应税营业额”栏时必须按0填写计算。
11.“合计”填写合计值。
附表6:自营买卖债券价差收入明细表(略)
填表说明
1.本税款所属期发生的自营买卖债券业务都应填入本表。买入但尚未卖出的债
券不在本表填列。
2.“债券代码”填写企业自定的债券代码。企业应自行确定一张代码表,以对
应真实的债券名称、债券代码和企业自定的债券代码,并且确定后一个会计年度内不
允许改变,以备检查。
3.“货币名称”填写该种债券的货币名称。如美元、日元、人民币等。
4.“折合率”填写此种货币名称折合成人民币的折合率,具体比例请参阅附表
1中有关说明。
5.“总卖出价”填写此种债券的总卖出价,即单股卖出价乘以卖出的数量。
6.“总买入价”填写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方法核算出来的此种债券的平
均单位买入价乘以卖出的数量得出的总买入价。此种债券的总买入价不包括买卖债券
过程中缴纳的所有手续费。
7.“价差”填写此种债券本期买卖产生的价差,为总卖出价减去总买入价的差。
8.“折人民币价差”填写根据折合率折合成人民币的价差。
9.“上期转入负差”,填写本年度上一个纳税期债券买卖产生的负差,只在合
计栏填写。
10.“价差余额”为“折合人民币价差”栏与“上期转入负差”栏相抵之余额,
如果为负数,按负数填写,但在对应地填写《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纳税申报表》的“买
卖债券”项目的“应税营业额”栏时必须按0填写计算。
11.“合计”填写合计值。
附表7:自营买卖外汇价差收入明细表(略)
填表说明
1.本税款所属期内发生的自营买卖外汇业务都应填入本表。买入但尚未卖出的
外汇不在本表填列。
2.“货币名称”填写该种外汇的种类,如美元、日元等等。
3.“总卖出价”填写此种外汇的总卖出价,即该货币名称卖出价乘以卖出的数
量。
4.“总买入价”填写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方法核算出来的此种外汇的平
均单位买入价乘以卖出的数量得出的总买入价。此种外汇约总买入价不包括买卖外汇
过程中缴纳的所有手续费。
5.“价差”填写此种外汇本期买卖产生的价差,为总卖出价减去总买入价的差。
6.“上期转入负差”填写本年度上一个纳税期外汇买卖产生的负差,只在合计
栏填写。
7.“价差余额”为“价差”栏与“上期转入负差”栏相抵之余额,如果为负数,
按负数填写,但在对应地填写《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纳税申报表》的“买卖外汇”项目
的“应税营业额”栏时必须按0填写计算。
8.“合计”填写合计值。
附表8:自营买卖其他金融商品价差收入明细表(略)
填表说明
1.本税款所属期内发生的自营买卖除股票、债券、外汇以外的其他金融商品价
差的业务都应填入本表。买入但尚未卖出的其他金融商品不在本表填列。
2.“金融商品代码”填写各类金融商品的代码。
3.“货币名称”填写购买该种金融商品的货币名称。
4.“折合率”填写此种货币名称折合成人民币的折合率。具体比例请参阅附表
1中的有关说明。
5.“总卖出价”填写此种金融商品的总卖出价,即该种金融商品的卖出价乘以
卖出的数量。
6.“总买入价”填写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方法核算出来的此种金融商品
的平均单位买入价乘以卖出的数量得出的总买入价。此种金融商品的总买入价不包括
买卖此种金融商品过程中缴纳约所有手续费。
7.“价差”填写此种其他金融商品本期买卖产生的价差,为总卖出价减去总买
入价的差。
8.“折人民币价差”填写根据折合率折合成人民币的价差。
9.“上期转入负差”填写本年度上一个纳税期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产生的负差,
只在合计栏填写。
10.“价差余额”填写“折人民币价差”栏与“上期转入负差”栏相抵之余额,
如果为负数,按负数填写,但在对应地填写《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纳税申报表》的“买
卖其他金融商品”项目的“应税营业额”栏时必须按0填写计算。
11.“合计”填写合计值。
附表9:金融经纪业务及其他金融业务收入月汇总明细表(略)
填表说明
1.本税款所属期发生的金融经纪业务和其他金融业务都应按月汇总填入本表。
2.“月份”按照公历填写当月的月份。
3.“委托业务”填写当月所发生的委托业务的手续费和价外收费的汇总数。
4.“代理发行”填写当月所发生的代理发行业务的手续费和价外收费的汇总数。
5.“代理买卖”填写当月所发生的代理买卖业务的手续费和价外收费的汇总数,
不允许扣除事后返还部分。其中“本单位部分”填写当月所发生的代理买卖业务本单
位所收的手续费和价外收费的汇总数,不包括“上缴部分”的手续费和价外收费的汇
总数;“上级部分”填写当月所发生的代理买卖业务手续费和价外收费收入转给其他
单位的汇总数。“代理买卖”业务的应税收入为“本单位部分”和“上缴部分”的合
计值。
6.“其他代理”填写当月所发生的其他代理业务手续费和价外收费的汇总数。
7.“咨询业务”填写当月所发生的咨询业务手续费和价外收费的汇总数。
8.“结算业务”填写当月所发生的结算业务的汇总数。其中“纯劳务费”填写
当月所发生的结算业务纯劳务手续费的汇总数,不包括结算业务所收的邮电费和工本
费;“邮电费”填写当月所发生的结算业务邮电费的汇总数,不包括结算业务所收的
纯劳务手续费和工本费;“工本费”填写当月所发生的结算业务工本费的汇总数,不
包括结算业务所收的纯劳务手续费和邮电费。“结算业务”的应税收入为“纯劳务费”、
“邮电费”和“工本费”的合计值。
9.“其他业务”填写当月所发生的其他业务手续费和价外收费的汇总数。
10.“小计”填写当月所发生的所有业务的汇总数。
11.“合计”填写各个项目本期的合计数。
附表10:保费收入明细表(略)
填表说明
1.本税款所属期发生的保险业务的保费收入都应填入本表。不同的货币名称类
的保险业务根据分帐制原则填写不同的表。本表所列各类险种的保费收入均不含储金
类业务的保费收入。
2.“货币名称”填写货币名称。
3.“折合率”填写此种货币名称折合成人民币的折合率。具体比例请参阅附表
1中的有关说明。
4.“应税收入”,填写此种保险业务的本期应税保费收入。
5.“折人民币应税收入”填写根据折合率折合成人民币的本期应税保费收入。
6.“免税收入”填写此种保险业务的本期免税保费收入。
7.“折人民币免税收入”填写根据折合率折合成人民币的本期免税保费收入。
8.“合计”填写合计值。
附表11:储金业务收入明细表(略)
填表说明
1.本税款所属期发生的储金业务的保费收入都应填入本表。不同的货币名称类
的储金业务根据分帐制原则填写不同的表。
2.“保险种类”按险种填写,具体险种由各省税务机关制定。
3.“货币名称”填写货币名称。
4.“折合率”填写此种外汇货币名称折合成人民币的折合率。具体比例请参阅
附表1中的有关说明。
5.“期初储金余额”填写此种储金业务的本期期初储金余额。
6.“期末储金余额”填写此种储金业务的本期期末储全余额。
7.“月利率”填写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存款月利率。
8.“应税收入”填写此种储金业务的本期应税保费收入。
9.“折人民币应税收入”填写根据折合率折合成人民币的应税保费收入。
10.“免税收入”填写此种储金业务的本期免税保费收入。
11.“折人民币免税收入”填写根据折合率折合成人民币的本期免税保费收入。
12.“合计”填写合计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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