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明确资产评估机构脱钩改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9年11月24日 财评字[1999]565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
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解放军国有资产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有资产管理
局,各人民团体:
为积极稳妥地推进资产评估机构的脱钩改制工作,经研究,现将评估机构脱钩改
制过渡期有关政策等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资产评估机构在设立条件上实行一年的过渡期。过渡期内,设立合伙制的资
产评估机构,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人数可放宽到2名;设立有限责任制的资产评估机
构,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人数可放宽到5名。
二、未取得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资格的原机构法人代表,从事资产评估工作达到
一定年限,且具有丰富的资产评估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无不良执业记录,可作为该
机构的出资候选人参加选举。2000年底前仍然不具备财评字[1999]118号文件规定的
合伙人或出资人条件的,取消其出资资格。
三、对资产评估机构的合伙人、出资人的年龄要求放宽到65周岁。
四、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符合出资人或合伙人条件的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经民
主选举后,可作为资产评估机构的出资人或合伙人,但人数不得超过机构出资人或合
伙人总数的三分之一。资产评估机构在上报脱钩改制有关材料时,应向财政(国有资
产管理)部门提交原单位人事部门的离退休或内退证明。
五、资产评估机构脱钩改制采取企业变更方式持续经营的,改制后的机构承继原
机构潜在的法律责任,原机构的风险基金归改制后的机构所有。
六、对于因主管部门或挂靠单位方面的原因,不能按时完成脱钩改制的资产评估
机构,可以按照法律程序终止原机构,然后由原机构的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按照我部
财评字[1999]118号文件的规定重新发起设立,其经营业绩可以连续计算;对不符合
设立条件的机构,可以先按法定程序终止,然后由符合条件的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出
资,按照我部财评字[1999]118号文件的要求重新申请设立资产评估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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