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房抵债要缴营业税
某企业因为经营需要向银行贷款,时间为一年,并以单位的房屋作为抵押;一年后由于该单位经营
情况不尽人意,无力归还贷款,所以抵押的房屋被银行收走以抵贷款本息。近日,地税局到该单位
进行税收检查,要求该单位对此种行为按“销售不动产”申报缴纳营业税。请问税务部门这样要求
正确吗?
答:税务部门的做法是正确的。按照《营业税税目注释》第九条规定: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转让
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当企业以不动产作抵押,向银行贷款时,抵押期间不动产归借款人使用,不
动产的所有权未发生转移,因而也就未产生销售不动产这一应税行为,也不用缴纳营业税。但贷款
期满后,因借款人无力偿还转移,不动产归银行所有,此时不动产所有权就发生了转移,所以应对
借款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
无
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比照“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
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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