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市部售本厂自产白酒要缴消费税
某县国税局在对某酒厂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该酒厂在厂门口设立了一个非独立核算的门市部。2
000年度,酒厂共以出厂价200元/件(不含增值税)调拨给该门市部粮食白酒15000件,而门市部
以360元/件(不含增值税)的零售价对外销售,取得营业收入540万元,所赚差价用于门市部职工
及后勤人员发放工资、福利等。酒厂以出厂价200元/件×15000件=300万元为计税依据申报缴纳
了75万元的消费税:300万元×25%。县国税局的同志认为,门市部销售的15000件粮食白酒,酒厂
应按门市部销售的零售价540万元计征消费税,并向该厂下达了补缴60万元消费税的处理决定。酒
厂不服,遂向市国税局申请税务行政复议。
市国税局根据国税发[1993]1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五
项“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应
当按照门市部对外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征收消费税”的规定,决定维持县国税局的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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