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企业财产出租、转让的筹划
按照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由于个人
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是一个自然人,对企业出资多少、是否追加资金或减少资金、采取什么样的经营
方式等事项均由投资人一人作主。从权利和义务上看,出资人与企业是不可分割的。投资人对企业
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即当企业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时,投资人应以自己个人的全部财产用
于清偿,这实际上将企业的经营与投资人的责任连为一体。正因为如此,《个人独资企业法》没有
对投资者注册资金的最低限额作明确规定。
对于个人独资企业来说,企业的财产即是投资人的财产,虽然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要
承担无限责任,但是,投资人的财产和企业财产仍是有区别的:一是《个人独资企业法》明确规定
,投资人申办个人独资企业,要申报出资,这一出资的财产与投资人的其他财产不同;二是企业应
有一定稳定独立的资金,这是企业生产经营的需要;三是将两者的财产加以区别,有利于计算企业
生产经营成果。
《个人独资企业法》对企业资金的增减不作特别要求,给纳税人通过增资或减资以影响纳税提
供了税收筹划的空间。
《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规定,
从2000年1月1日起,对个人独资企业按“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不再征收企业所得税
。《通知》第四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
额为生产经营所得。其中,纳税人的收入总额,是指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
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营运收入、劳动服务收入、工程价款收入、财产
出租或转让收入、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根据此项规定,如果个人独资企业将账
面的固定资产对外出租或转让,其取得的收益不再按“财产租赁所得”或“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
税,而是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统一按“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征税。但如果投资者将个人拥有的
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固定资产用于对外出租或转让,则对其取得的收益,应按“财产租赁所得”
或“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单独征收个人所得税。因此,如果投资者将可用于经营的财产投入企业(
增资),或将其所有的财产从企业账面中抽出(减资),就可以改变其财产出租、转让收益的应税
项目和适用税率,从而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现分别举例说明财产租赁、转让收益的筹划方案。
财产租赁收益的筹划
某个人独资企业2000年度实现生产经营所得60000元,另外,固定资产出租取得收益18900元(
年租赁收入20000元,与之相关的税费1100元)。
如果该财产作为企业财产租赁收益并入生产经营所得统一纳税,应纳税额为20865元[(6000
0+18900)×35-6750]。
如果该财产作为投资者个人的其他财产,租赁收益按“财产租赁所得”单独纳税,则应纳税额
为3024元[18900×80%×20%];“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税额为14250元 (60000×35%-675
0,合计应纳税额为17274元。
第二种情况比第一种情况减轻税负3591元,应该选择第二种处理办法。在实际操作中,如果该
财产已作为企业财产,则投资者可通过减资的形式将企业财产变成投资者个人的其他财产(下同)
。
财产转让收益的筹划
某个人独资企业2000年度实现生产经营所得100000元,另外,取得财产转让收益41700元(不
动产原值30万元,已提折旧20万元,转让价15万元,转让过程中发生的税费约为8300元)。
方案一:该财产作为企业财产,转让收益并入生产、经营所得统一纳税。应纳税额为42845元
[141700×35%-6750]。
方案二:该财产作为投资者个人的其他财产,转让收益按“财产转让所得”单独纳税。应纳税
额为8340元(41700×20%);“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税额为28250元(100000×35%-6750),
投资者合计应纳税额为36590元。
方案二比方案一减轻税负6255元(42845-36590)。
上例中,如果财产转让价格为60000元,转让税费约为3300元,则转让收益=60000-(30000
0-200000)-3300=-43300(元)。两种方案计算的应纳税额如下:
方案一:应纳税额为13095元[(100000-43300)×35%-6750];
方案二:“财产转让所得”应纳税额为零;“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税额为28250元(100000
×35%-6750),应纳税额合计28250元。
方案二比方案一增加税负15155元,应选择方案一。
从以上计算结果可以看出,纳税人根据需要通过增资或减资,将企业财产与个人财产进行相互
转化,可以改变适用税目、税率,从而改变税负。
应当指出,由于生产、经营所得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如果上例中企业实现的
生产、经营所得金额不同,则会产生不同的结果。以上计算只是说明一个问题:分开或合并计算的
税负不同,纳税人可以根据预期所得实现情况,通过对两种方案的测算,以选择一个较轻税负的方
案,从而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
需要注意的是,国税函[2001]84号文件明确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
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
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对纳税人取得的利息、股
息和红利收入不可采取上述筹划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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