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的
通知
2001年7月4日 苏地税发[2001]73号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税务稽查局
:
现将国税发[2001]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
知》(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对高收入行业和个人的个人所得税控管。要结合省局《关于规范个人所得税建档管理
的通知》(苏地税发[2000]025号)要求,对高收入行业和个人建立专门档案。对年收入达到6万
元以上的高收入个人,应推行扣缴义务人申报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与高收入个人申报相结合的“双
向申报”制度,并运用适当的稽核方法进行控管。
二、进一步加强对劳务报酬所得的征管。要结合《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应税项目征收管理
暂行办法(试行)》(苏地税发[1999]099号)的贯彻落实,进一步从源泉上加强劳务报酬所得
的征管。对劳务报酬支出频繁、数额较大的单位,以及临时经营性活动的单位,如广告、演出公司
等,要加大力度,重点控管。
三、认真抓好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工作。要抓紧进行对个人股东从上市公司取得分红派息所得
的个人所得税扣缴情况的专项检查,检查工作应按要求如期完成,并向省局书面报送检查情况总结
,省局将对各地检查情况进行抽查;对在6月底前仍未实施2000年分配方案的上市公司,各地应继
续跟踪,及时将应征税款足额征收上来。要重点抓好对高收入行业和个人的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专
项检查,对检查出的大案要案,要查出一起,曝光一起;检查结束后,各地要按照《通知》的要求
,于11月底前向省局报告不少于2件的个人所得税违法犯罪的案件。
各地贯彻落实情况,请于11月底前书面报告省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理的通知
2001年6月1日 国税发[2001]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1994年实施新的个人所得税制以来,全国各级税务机关遵照党中央和国务院领导关于改进和加
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指示精神,始终把调节高收入、缓解社会收入分配不公的予盾作为个
人所得税征管工作的重点,采取多种措施加大对高收入行业和个人所得税征管力度,取得了一定成
效。但是,由于各方面的原因,目前对高收入者的调节和征管还没有到位,影响了个人所得税作用
的充分发挥。为此,朱镕基总理明确指示:“现在亟需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调节收入不均、贫
富悬殊的现象。”李岚清副总理也于最近批示:“请将对高收入者征税问题作为今年和今后加强税
收征管的重要内容,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我们应尽快完善和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机制,这
本身也是解决分配不公的重大措施,望今年将此作为大事来抓,这里的潜力很大。”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领导的指示精神,更好地发挥个人所得税的调节作用,现
就加强对高收入者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高收入者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重要意义的认识。
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为了适应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我国确立了新的社
会收入分配方针,收入分配的体制、政策和制度不断改革和完善,极大地激发了全国人民的生产劳
动积极性,广大人民群众的收入水平和生活水平逐年提高。同时,也出现了收入差距悬殊现象,社
会收入分配不公的矛盾逐渐突出,成为影响改革、发展和稳定全局的问题。对此,党中央和国务院
领导高度重视,多次指出,调节个人收入、缓解社会收入分配不公矛盾,既是经济问题,更是政治
问题,反复要求税务机关要切实改进和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加大对高收入者的调节力度。各
级税务机关一定要认真学习和深刻领会党中央、国务院领导的指示精神,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改进和
加强对高收入行业和个人的征收管理,要把对高收入者调节的范围大小和力度强弱,作为评判个人
所得税工作做得好坏的标准。
同时,各级税务机关要主动向地方党政领导汇报中央领导的指示精神,使他们充分认识到加强
高收入者的个人所得税征管,有利于调节高收入、缓解社会收入分配差距过于悬殊的矛盾,有利于
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从而积极争取各级政府对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尤其是强化对高收入者征管工
作的重视和支持。
二、要进一步摸清高收入行业和个人的基本情况
摸清高收入行业和个人的基本情况是做好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强化对高收入者调节力度的基
础。目前一些地区对这方面的情况不明、底数不清,直接影响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和对高收入者的调
节。
据调查分析,当前高收入行业和单位主要集中在:
(一)电力、电信、金融、保险、证券、石油、石化、烟草、航空、铁路、房地产、城市供水
、供气等行业;
(二)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评估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
(三)足球俱乐部;
(四)高新技术企业和新兴产业;
(五)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驻华代表机构;
(六)高等院校;
(七)星级饭店;
(八)娱乐业企业;
(九)效益好的其他企事业单位。
高收入个人主要是:
(一)规模较大的私营企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体工商大户;
(二)企业承包、承租人员和供销人员;
(三)建筑工程承包人;
(四)企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
(五)演员、时装模特,足球教练员和运动员;
(六)文艺、体育和经济活动的经纪人;
(七)独立或合伙执业的律师、会计师、审计师、税务师、评估师;
(八)大、中学教师;
(九)医生、导游、美容美发师、厨师、股评人、乐手(师)、音响师、装饰装修设计师等具
有专业特长的自由职业者。
各级税务机关要组织力量对上述高收入行业和个人进行全面摸底调查,切实掌握这些行业中每
一户企业的生产经营规模、从业人员数量、收入分配形式、发放收入项目和数额、扣缴人个人所得
税等情况,准确掌握以上高收入个人的收入项目、收入形式、经济活动特点等基本情况。在此基础
上,对这些行业和个人建立专门档案,实行重点监控管理,及时追踪其经济活动和收入情况。
三、要在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中突出对高收入行业和个人的检查,严厉打击涉税违法犯罪行为
。
各级税务机关要按照总局《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工作规程(试行)》的要求,每年开展1—2次
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在专项检查中应把上述高收入行业和个人作为检查的重点。同时,要按照新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加大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
人违反个人所得税法律法规行为的惩处力度,严厉打击偷抗税的违法犯罪活动。各地查处偷抗个人
所得税的大案要案要及时曝光,以震慑违法犯罪分子,遏止偷逃税行为。今、明两年,要重点打击
和治理以违反个人所得税有关规定的行为:
(一)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签订假合同、假协议,少报收入少纳税,共同实施偷逃个人所得税
的行为;
(二)扣缴义务人故意为纳税人隐瞒收入,进行虚假申报,并按虚假申报的支付收入数额扣缴
个人所得税款的行为;
(三)扣缴义务人不认真履行义务,连续两年经税务机关指出或处罚后,又再犯的。
今年年底前,各地要分别向总局所得税管理司和稽查局报告正在查处或已发现的2个或2个以
上的个人所得税违法犯罪案件,说明案件当事人违法犯罪的基本事实、案件查处进展情况、处理意
见或处理结果。
四、要进一步完善收入申报试点,建立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编码制度。
各地税务机关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申报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
制度的通知》(国税发[1995]213号)的规定,对上述高收入行业普遍建立起扣缴义务人支付个
人收入明细表制度,为税收检查、稽核提供依据。要加强对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
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境外所得、在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所得和取得所得没有
扣缴义务人的纳税人的纳税申报管理。要扩大纳税人自行申报收入的试点,对年收入达到一定标准
的纳税人,应要求其在年度结束后3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全年收入和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情况
。须申报的具体收入标准,由各省级税务机关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程度、个人收入水平和税务机关的
监控能力确定。要加强与公安机关、技术监督部门的配合,依据居民身份证、组织机构代码,先对
上述高收入行业和个人实行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编码制度。
五、要进一步强化高收入行业的代扣代缴工作。
抓好高收入行业和向高收入者支付收入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是加大对高收入者调节力
度、强化个人所得税征管的关键。根据总局近年来关于加强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的要求,各级税
务机关采取了许多措施,使代扣代缴工作逐步得到加强。但是由于各方面原因,个人所得税代扣代
缴工作仍存在较大差距,需要继续强化。为此,各级税务机关要得到:一要切实贯彻落实已有的个
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的规定和办法,并在征收管理实践中不断加以完善;二要对上述高收入行业尽快
办理扣缴义务人登记,在此基础上建立高收入行业的扣缴义务人台账;三要对上述高收入行业定期
进行业务辅导,重点加强代扣代缴管理和检查;四要对扣缴义务人不履行扣缴义务和违法犯罪的行
为,凡属于2001年5月1日以前发生的,按照老税收征管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个人所
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人有关法律责任的通知》(国税发[1998]107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属于
2001年5月1日以后发生的,按照新的税收征管法进行严肃处理。
六、要进一步加大对高收入者的执法力度。
对高收入行业和个人的个人所得税,各地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征收管理,每年都要有所突破。今、
明两年要着重抓好以下工作:
(一)落实好对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做好有关各项工作。要把规模
大和效益好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
经营者作为加强征管的重点对象,应要求其建账建制、实行查账征税,对不建账建制或者账实明显
不符的,从高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对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其企业所得税后利润按《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的规定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后的剩余利润,或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私
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提取生产发展基金后的剩余利润;不分配、不投资、挂账达1年的,从挂
账的第2年起,将剩余依照投资者(股东)的出资比例计算分配个人投资者(股东)的所得,按“
利息、股息、比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继续加强对劳务报酬所得的征收管理力度。各地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强化个人
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7]62号)的要求,从源泉上加强劳务报酬所得的征管,尽
快制定和完善劳务报酬所得预扣税款办法,以防止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分解收入逃避纳税。要扎扎
实实落实好总局关于演出市场、广告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暂行办法,对演员、节目主持人、
时装模特、运动员等参加演出、表演、广告制作等活动情况及时进行跟踪,对演出、表演的主办和
承办单位、制作广告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的帐目及时进行检查,核实其向个人支付收入情况,严
格对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征收管理。
(三)强化对建筑工程承包人和企事业单位承包者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要切实贯彻落实总局关
于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暂行办法,将较大建筑工程的承包人和长期从事建筑工程的承
包人作为征管重点;通过调查测算,摸清当地建筑工程收益率的一般规律,据此判断纳税人申报收
入是否合理;对明显不合理的,要作为重点对象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对其收入数额进行必要调整
;对不实行查帐征税的,要从高核定征税。要加强对企事业单位承包者、特别是效益好的企事业单
位承包者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七、切实加强对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
不断改进和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加大对高收入者的调节力度,意义重大,任务艰巨
,各级税务机关一定要引起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落实好各项工作。各级税务机关的一把手必须
亲自抓这项工作,定期研究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及时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要进一步从机构、人员、经费上保证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需要。现在各地税务机关正在
进行机构改革,机构设置和人员安排都要进行调整,希望各地充分考虑进一步强化个人所得税征收
管理工作的要求,需要保留或设置个人所得税专门机构的,要予以保留和设置。不能设置专门机构
的,要考虑个人所得税工作的特殊性,配备足够的、能够胜任个人所得税工作的专门人员。要保证
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所必需的经费,一些地方采用个人所得税收入与征管经费挂钩的办法,取
得了较好效果,各地可以借鉴这种办法,做好地方政府和财政部门的工作,积极去争取。
希望各地接此通知后,结合当地高收入行业和高收入个人的实际情况,并针对过去调节高收入
的薄弱环节,认真研究对高收入者强化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措施。在今年年底前,要将贯彻落实
本通知精神、加大对高收入者调节力度的情况写出书面报告,报送总局(所得税管理司)。
课程推荐
- 初级会计职称特色班
- 初级会计职称精品班
- 初级会计职称实验班
课程班次 | 课程介绍 | 价格 | 购买 |
---|---|---|---|
特色班 | 班次特色 |
290元/一门 580元/两门 |
购买 |
- 初级会计职称机考模拟系统综合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