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若干征税问题的补充通知(五)
2001年7月3日 苏地税发[2001]72号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税务稽查局
:
为进一步强化营业税征收管理,经全省营业税工作会议研究,现就营业税有关征税问题明确如
下:
一、关于联运业务的征税问题
对运输企业(或个体运输户,下同)承接运输业务后,与其他运输企业共同完成同一批旅客或
货物从发送地点至到达地点的运输劳务,可以扣除其支付给其他承运者的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上述“支付给其他承运者的费用”,是指其他承运者在所开具的运输业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运费
、装卸费、换装费等。
二、关于联运代理服务的征税问题
纳税人从事联运代理服务业务,应按“服务业——代理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三、关于电信企业跨地区、跨网通信业务的征税问题
对电信企业发生的跨地区通信业务,可按其取得的本地网全部话费收入加上从其他地区网分割
回的话费收入减去分割给其他地区网的话费后的余额计征营业税。
对电信企业发生的跨网通信业务,可按本通信网全部话费收入加上从另一通信网分割回的话费
收入,减去分割给另一通信网的话费后的余额计征营业税。
四、关于电信企业预收话费业务的征税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部门有关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43号
)精神,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对电信局企业从事的预收话费业务,以取得预收话费款项的当天为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五、关于邮政部门销售明信片的征税问题
对邮政部门按照客户要求定制并向其销售明信片的业务,按“邮电通信业”征收营业税。
六、关于快递业务的征税问题
对邮电部门以外的快递或传递单位从事物品(不包括信函)的传递业务,暂按“交通运输业”
征收营业税。
七、关于商业企业收取“进场费”、“广告费”、“赞助费”的征税问题
对商业企业向进场经营单位收取的进场费(场租费),应按“服务业——租赁业”税目征收营
业税。
对商业企业向进场经营单位收取的广告费、赞助费等其他收入,不论其有无通过广告经营单位
进行广告宣传(包括为商业企业自身进行宣传,或是为商业企业和进场单位共同进行宣传),均暂
按“服务业——其他服务业”税目征税。
八、关于设计招标补偿费的征税问题
单位或个人接受建设单位的邀请参加设计招标,提供设计方案后,由于未中标而取得的补偿费
,应按“服务业——其他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九、关于担保业务的征税问题
对境内金融机构从事担保业务所取得的收入,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对境内其他
单位或个人从事担保业务所取得的收入,按“服务业——其他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境外机构为境内单位或个人提供的担保业务,属于境外劳务,不征收营业税。
十、关于外国企业在我国境内发生应税行为扣缴义务人的确定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外国企业在我国境内发
生应税行为而在境内未设立机构的,其应纳税款以代理者为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者的,以受让者
或者购买者为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向我国转让无形资产征收营业税问题
的批复》(国税函[1998]797号)精神,上述作为扣缴义务人的代理者,必须是代表外国企业与
境内购买者办理价款结算的单位或个人。如外国企业不通过代理者与境内购买者结算价款,则仍由
受让者或者购买者代扣代缴营业税税款。
十一、关于农业土地发包(出租)的征税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土地出租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82号)精神,对单
位或个人将土地、水面等发包(出租)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从事农业生产所收取的承包金(租金),
可比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局关于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94]002号)第
三条的规定免征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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