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中奖不兑现法律责任要承担
冀某和林某从相识、相知、相恋也走过了一段日子了,二人打算
赶快买一套房子,建立一个属于自己的小家庭。买房可不是件小事,
千挑万选,二人终于确定将位于北京望京的嘉润花园作为自己未来的
家,于是二人与房地产公司签订了认购书,并预交了定金1万元。
过了两个多月,在房地产公司举办的“嘉润花园答谢会”上,林
小姐竟一下抽中了一等奖,奖励内容是由房产公司提供“购买地下二
层车位五折优惠”。二人心情自然是十分愉快,心想看来买嘉润花园
还真没选错,它的促销手段也真能给购房者带来实惠。
案情
去年9月9日,二人与房地产公司正式签订了购房协议。过了两
天,二人又来到嘉润花园,选定了该楼盘地下二层原售价11万元的
45号车位,交纳了1000元定金,并由业务员为二人书写了字
条,内容为“今收到冀先生交来嘉润花园车位(地下二层45号)定
金人民币1000元整,限两日内到我售楼处补齐车位款55000
元,逾期定金不退”。
第二天,当二人如约来到嘉润花园补交购车位款时,房地产公司
却拒绝出售,原因是“地下二层45号车位不属于中奖指定范围,并
且业务员书写字条因未加盖公章,不具法律效力”。这下二人搞不明
白了,明明是“提供地下二层购买车位五折优惠”,怎么还有指定范
围?明明是你的业务员写了字条确认了45号车位,怎么过了一天就
没了法律效力了呢?二人只好再次找到房地产公司要求半价买下45
号车位,但几经协商,房地产公司只同意二人以8万元的价格买下4
5号车位,双方还是交涉无果。无奈,冀先生和林小姐只好将房地产
公司告上了法庭,希望法院能给个最终的说法。
判决
北京朝阳法院受理此案后公开审理了此案。庭审中,双方各执一
词,互不相让。
原告认为房地产公司的兑奖规则中明确中奖范围是地下二层,并
且没有具体的车位号,其所选择的车位并未超出地下二层的范围,并
且房地产公司的业务员在其所写的字条中已明确了45号车位,就说
明45号车位属于指定范围,应当半价出售。
房地产公司则提交了该公司的兑奖规则,规则第二条第二项规定
“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关于赠送和购买打折车位问题,所有中奖
车位均须在地下二层开发商指定的范围内选择……”,认为原告未经
被告指定车位,故所选车位是无效的。而对于嘉润花园业务员所写字
条的效力问题,房地产公司认为因字条未加盖公章,属于其个人行
为,不属于公司行为,应当是无效的。
原告则认为嘉润花园业务员是在依职履行职务,其职务行为应当
由公司承担责任,即使业务员有过错,也应由房地产公司承担责任,
而不能由原告来承担。
2001年6月19日,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
四十九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判令
房地产公司给原告按55000元的价格即半价办理该楼盘地下二层
车库45号车位的出售手续;原告在办理手续同时,再给付房地产公
司车位款54000元。
点评
该案中,房地产公司以原告选择的车位不属于指定中奖范围为
由,拒售原告选定的车位,并认为其业务员所写字条未加盖公章属无
效行为的理由是错误的,因该业务员的行为是职务行为,其行为对于
原告是有效的,如果违反了房地产公司的规定,也属内部问题,不能
将其过错转嫁到原告身上。原、被告双方在抽奖活动中,因被告以优
惠价格为奖励内容出售给原告车位,即实际上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
双方的买卖合同关系是合法有效的,故原告的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
护。房地产公司不完全履行合同属于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
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中止之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
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
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
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
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
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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