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要发票要回扣犯了什么法?
最近,发生在一滨海小城的一件消费者购物不要发票要回扣的事
情,引起了小城人们的久久议论,并引发了人们对法律的深深思索。
事情的来龙去脉是这样的:马某是国税局的一名普通干部,其妻
从事个体经营,生意兴隆。2000年底,马某经不住妻子的唠叨,
终于买了一套上下楼面积达200多平方米的新房。马某两口子都没
时间顾及新房的装修,就在定下装修图纸后,交给妻弟全权料理。3
个月后,马某喜迁新居。一日,两口子与妻弟详算装修花费账,发现
妻弟所购装饰材料几乎全集中在某装饰商场,前后达21万多元。马
某发现该装饰商场开出的全是内部收据,便问妻弟:“买这么多材料
怎么不要正式发票?”妻弟说:“我跟老板熟悉,老板说他是按定额
纳税,开发票他就得多缴税,所以他答应给我们便宜点,我就没要他
开正式发票。”马某考虑到单位有“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国税干部
装修住房又一向惹人注目,怕以后有事说不清,便提出必须用收据换
回正式发票。妻弟觉得不好意思向商场老板张口。这时,身为个体老
板的马妻便说:“我去要。他若不给换,我就用这些收据向国税局举
报他,那还能得奖呢。”此后,马某就没再过问此事。谁知今年5
月,商场老板到国税局纪检监察部门举报,说是马某购买装修材料2
1万元,以不给回扣就举报他销售不开发票相要挟,跟他索要了50
00元的回扣。举报人还说,尽管21万元的销售收入开具发票,按
4%的征收率计算,他应缴8000多元的税款,给了马某5000
元他还得3000多元的好处,但国税局必须就这事对马某严肃处
理,并要给他明确答复,否则就上告。
后经查实,此事系马某之妻所为。于是国税局便首先按税法有关
规定,对商场老板发票违章和偷税的行为作出补税和罚款的决定。但
在处理马妻的事情上却犯了难。从表面现象看,马妻是以国家税法和
税务管理规定为武器,鼓动和纵容商场老板与自己私分本应缴给国家
的税款,但严格说来,商场老板给的又不是国家税款。而问题的焦点
是,尽管马妻的动机不纯,但她提出“举报老板不开发票”之事是既
有事实根据,又属国税机关鼓励之举,对社会自然人的此种行为,我
国现行涉税法律又没有相应的制约处罚规定,因此国税局对马妻的行
为便无法按涉税法律处理。为对商场老板负责,也对社会负责,国税
局便咨询了法律界人士,希望能按其他法律给商场老板一个“说
法”,结果还是得了个“罚无依据”的忠告。最后,国税局按法律顾
问的建议,劝马妻退回了“不当得利”。
现在,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时对消费者是否要发票实行两种价的现
象十分普遍,许多消费者往往只图一己之私利而不要发票。在这过程
中,经营者属违法是毫无疑问的,但社会自然人即普通消费者购物后
不要发票要回扣到底是否违法?违法了又该如何处理?再反思前述案
例的马妻行为,人们又不由得要想:消费者在购物时以不索要发票为
筹码与经营者砍价,与本案中的事后讨要回扣有什么本质的区别?对
此种行为又该依什么法对消费者予以怎样的处罚?能不能处罚?许多
人还会进一步提出问题:若此事真系身为税务执法人员的马某所为,
马某是否违法?对他又该如何处理?现在这些问题已引起了人们的关
注。许多基层税务干部还担心,如果相关法律问题不解决,就难于防
止经营者与消费者的联手作弊,也势必造成国家税款的大量流失和税
收成本的进一步加大。
今年5月1日开始施行的新《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一条明确规
定:“单位、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
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这条法律的落
实,除需税务机关严格执法外,更需广大社会群众在具体的购销活动
中予以监督和协助,而恰恰在这最关键和最有效的环节上,我国还缺
乏相应的法律制约。据报载,新加坡等国家已定有法律,规定消费者
购物不索要发票属违法,并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从当前看,我国
也急需完善这方面的法律。同时,对类似前述案例中那些广大消费者
不明白、许多基层税务干部也搞不清的问题,还希望有关专家学者能
够解疑析惑,以帮助基层税务干部掌握政策,有针对性地强化今后类
似问题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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