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税罪与妨害公务罪
在税务执法过程中,有些非纳税人经常以第三者的身份参与抗
税,甚至采取暴力、威胁的手段直接干扰或阻碍税务人员正常执法。
对这些非纳税人参与的抗税事件,公安机关大都按一般治安案件处
理,对参与抗税事件的非纳税人只给予罚款或拘留的治安处罚。而税
务机关则认为这样的处理偏轻,认为应对参与抗税事件的非纳税人,
特别是以暴力手段参与抗税事件的非纳税人,以抗税罪论处。对此,
笔者认为,对非纳税人参与抗税,即便要追究其刑事责任,也应以妨
害公务罪而不是抗税罪论处。
按照《刑法》规定,抗税罪主要指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
款的行为。妨害公务罪主要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
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两者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区别。
1.犯罪主体不同。抗税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只有纳税人和扣
缴义务人才能构成。妨害公务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具有刑事能
力,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均可以构成。如果行为人不具有纳税人或
扣缴义务人的身份,即使其对正在执行税收征收任务的税务人员采用
了暴力或威胁手段阻碍其执行职务,也不能以抗税罪论处,而只能按
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如非纳税人以第三者身份对税务执法人员实施
暴力行为,虽然表面上属于抗税,但因其并非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
因而不具备抗税罪的主体资格,所以不能构成抗税罪。但需要注意的
是,不具备抗税罪主体资格的人员如果唆使、煽动纳税人、扣缴义务
人抗税,或者以其他手段共同实施抗税的,可以抗税罪的共犯论处。
2.犯罪客体不同。抗税罪侵犯的客体是我国的税收征收管理制
度,以及执行税收征管活动的税务机关工作人员的人身权利。妨害公
务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以及执行公务的国家机
关工作人员的人身权利。由于税收征收管理活动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
理活动的有机组成部分,因此两罪所侵犯的客体存在竞合关系。按照
法条竞合理论,如果侵犯的是税收征收管理活动,一般适用特殊法条
的规定,即以抗税罪论处。如果侵犯的是税收征收管理活动以外的其
他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则应以妨害公务罪论处。
3.犯罪故意的内容不同。抗税罪和妨害公务罪在主观方面都属
于故意,但两者的故意内容却并不相同。抗税罪的故意是指行为人明
知自己应当纳税,却有意针对税务机关工作人员采取暴力、威胁手
段,以达到不缴或少缴税款的目的。妨害公务罪的故意则是指,行为
人明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正在依法执行职务,却为了使其不能依法执
行职务而对其采取暴力、威胁手段进行阻碍。因此,一般来说,在对
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实施暴力或威胁手段的场合,如果行为人是出于不
缴或少缴税款的目的,应以抗税罪论处。如果行为人不是出于不缴或
少缴税款的目的,则应以妨害公务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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