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原则与中国所得税制度改革
为了促进贸易自由化和资源全球有效配置,WTO延续确定了最
惠国待遇原则、国民待遇原则、互惠互利、市场准入原则、公平竞争
原则、透明度原则等。面对这些原则,我国现行的所得税制度尚难以
完全适应WTO的要求,且在保障国家经济利益方面也存在诸多问
题,亟待进一步改革和完善。
1合理界定纳税人的身份
合理界定纳税人的身份是执行税收国民待遇原则的重要环节之
一。因它不仅涉及纳税人将要面临的税种是企业所得税还是个人所得
税,同时也涉及纳税人在确定的税种中是要承担无限纳税义务还是有
限纳税义务的问题。如果纳税人界定不清楚,就有可能导致重税逃税
现象,既不利于税负公平,也不利于体现税收的国民待遇。改革后的
所得税,应统一以企业法人作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把属于自然人
性质的个人划归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
2统一内外企业所得税
统一税率。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统一后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应本
着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设计,宜采取单一比例税率和累进税率
相结合的形式。这是因为单一比例税率形式简单明了,透明度高,比
较直接地反映了横向公平原则。但是由于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各
地经济发展极不平衡,采取累进税率,能够体现效率优先量能负担的
原则,但考虑简化计算,累进税率的档次应尽量地少,可设置二档税
率。
统一税基。主要统一工资支出、交际应酬费支出、捐赠支出、坏
账损失、固定资产折旧残值估定等方面的列支标准,并且应纳税所得
的各项列支和扣除项目标准应自成体系,有独立的法规,与现行的财
务会计制度脱轨,并明确它们之间的关系,使我国的企业所得税法与
国际惯例接轨。
统一税收优惠。统一的税收优惠政策应该以产业政策导向为主;
缩小开放地区的多层次鼓励性优惠;取消现行社会福利、劳动就业、
校办工厂等的税收优惠,以实现内外资企业统一的国民待遇;改进优
惠方式,加强间接优惠的调节力度。
统一管理。主要包括统一明确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期限及申报期
限;将税收优惠政策的制定权完全收归中央,并保证执行过程中的政
令统一;强化税收监督体系,加大监督力度和广度,在法和罚上保证
税法的统一性和严肃性。
3完善个人所得税
转换个人所得税课征模式。摒弃分类所得课税模式,采用综合所
得课税模式,并规定以年度为课征期,把定额和定率相结合的费用扣
除法改为当前许多国家普遍采用的“因素扣除法”。支付能力原则是
现代课税制度的最适原则,而综合所得课税模式恰恰能体现这一原
则。因此建议在未来个人所得税法修订中,考虑采用按支付能力纳税
的综合所得课税模式,以适应加入WTO后个人收入来源多元化及税
收要求更加公平的需要。另外,鉴于个人的支付能力的高低只有经过
一个较长时期才能全面地反映出来,为此应规定以年度为课征期,改
变按月和按次征收的方法。
普遍推行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制度。同时建立和完善税务代理制
度,为推行自行申报纳税制度提供社会化或专业化服务,加快计算机
税收信息系统的开发步伐,建立以电脑化为主要标志的现代化管理系
统,使个人所得税的税务登记、申报征收、催报催缴和稽查等全过程
通过微机系统进行处理,使自行申报纳税工作迈向现代化。
调整偷逃个人所得税行为的处罚标准。从重处罚那些不申报者或
申报不实者。 确定个人所得税的隶属关系。把个人
所得税划归国家税务局征收,使之成为中央税或中央地方共享税。这
不仅有利于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管,而且有利于加强中央的宏观调
控。尤其是加入WTO后,这种调控显得更为重要。
4提高所得税法地位与透明度
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应由全国人大统一立法,实施细则统一由财
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随意制定单
项或补充规定。其目的主要是加强税法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为依法征
税提供法律依据。
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在制定税收政策法规时,应该严格分工。
财政部主要管理税政,税务总局主要负责税收征管的有关法规的制
定,两者若在某些方面出现的业务交叉,应相互融通,而不能对同一
问题作出歧义性的政策法规或解释。地方在制定有关的地方法规时,
也必须保持与中央的政策精神相一致,以免出现政策重叠、交叉,甚
至相矛盾的现象。
增强可操作性。尽量减少税法中的一些原则性意见,多制定一些
具体的可操作性的规定、条例。这样一方面可以使税法本身更为透
明,另一方面可增强执法者的实效性,使征纳双方心中有数,进一步
提高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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