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审查白酒企业的消费税
由于消费税政策对白酒产品消费税的征收,只就生产企业的生产销售环节进行征税,使得大批的
白酒生产企业为了少缴消费税,纷纷成立了自己的销售公司,将白酒产品价格的一大部分转移到其
销售公司。加之白酒生产企业自身的生产、销售特点,使得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的计提与缴纳都有
其行业的特点。因此,税务师在对白酒生产企业进行消费税审查时,应抓住其特点,找准消费税审
查的切入点。
首先应通过对销售公司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的审查,确定销售公司是否具备独立核算资格。对
不具备独立核算资格的销售公司销售的白酒,应一律以销售公司的销售价计算缴纳消费税,而不能
以酒厂调拨给销售公司的价格计算缴纳消费税。
接着,审查有无错用消费税税率的现象。一些白酒生产企业,在生产低档品种的白酒时,往往要勾
兑少量的粮食酒或粮食酒酒精以增加较好的口感,但企业仍以低档酒的消费税税率(如薯类酒15
%)计算缴纳消费税。因此,应重点审查“生产成本”科目借方发生额及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看
有无领用粮食酒或粮食酒酒精进行勾兑的。
然后,审查“产成品”科目的贷方发生额和“原材料”、“应付账款”、“长期投资”等科目的
借方发生额,查找有无以自产白酒进行换取原材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的情况,是否
对以上行为按企业的最高销售价格计算缴纳消费税。 通过对“其他业务收入——加工费收入”
等科目贷方发生额的审查,查看有无接受委托为其他企业和个人加工酒类产品的情况,进而再通过
受托加工产品的生产、发出等资料,看企业是否按税法规定进行了代扣代缴消费税税款。 通过
对“产成品”科目贷方发生额的审查,再对有关的费用(如应付福利费、管理费用、产品销售费用
等)发生额,特别应对企业自制的原始凭证(包括财务和成品仓库的发货原始凭证)进行仔细审查
,看有无企业将自产的酒类产品用于发放职工、业务招待、样品或赠送他人而没有按规定计算缴纳
消费税的现象。 审查“营业外收入”等科目,查看有无从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返还利润给酒厂
,而酒厂未按规定将返还的利润并入产品销售收入缴纳消费税的情况。 通过对“其他业务收入
——包装物销售”等贷方发生额的审查,看企业有无将瓶装酒类产品与包装物人为分开,分别记“
产品销售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而企业只就“产品销售收入”部分申报缴纳消费税的现象。
因此,还应进一步审查相应的“生产成本”科目,看瓶装酒的生产成本中有无包装费用的发生。同
时,可对“其他业务收入——包装物销售”的购买对象进行分析,判断其是否有单独购买包装材料
的可能。如有必要,也可对购货方进行外调。 审查“其他应付款——包装物押金”的贷方发生
额,看企业是否已将包装物押金并入“产品销售收入”一起计算缴纳消费税。 通过对“产成品
”、“外购半成品”或“原材料”等科目下外购酒精、外购酒的借方发生数及相应的记账凭证和原
始发票的审查,看企业有无将外购酒精、薯类酒等按外购粮食酒在生产领用时扣税的现象。因此,
应进一步通过对不同酒及酒精的不同购进价格来加以分析和判断;若有必要,还可对外购酒及酒精
的真实性进行外调。 通过对“产成品”、“外购半成品”或“原材料”等科目下外购酒精、外
购酒的借方发生额及相应的记账凭证和原始发票的进一步审查,看企业有无将外购酒及酒精的运费
或非应税消费品的款项记入外购酒及酒精的成本,虚增采购成本,多抵外购消费品的已纳消费税的
现象。 通过对“产成品”、“外购半成品”或“原材料”等科目下外购酒精、外购酒的借方发
生数及相应的记账凭证和原始发票的审查,看企业有无从商业企业购进的酒及酒精也作为外购消费
品,在生产领用时抵扣消费税的现象。 审查“产成品”、“外购半成品”或“原材料”等科目
下外购酒精、外购酒的实际生产领用数,计算应抵扣的消费税,并与企业产品销售税金计算表中外
购酒及酒精的实际抵扣消费税进行对照,看企业是否按实际购进数(应按生产领用数)多计算抵扣
了消费税。 逐笔审查“产品销售收入”的贷方红字发生额,看企业是否将发生的给客户的回扣
、让利等,在未取得合法手续的情况下冲减产品销售收入,少提消费税额。特别值得一提的是,有
些企业并不是用红字冲“产品销售收入”,而是将红字发票同许多销售发票记账联(蓝字)同时放
在一张记账凭证下,红、蓝数字相抵后,就差额记“产品销售收入”(一般为蓝字)。因此,审查
时还应对一些收入凭证进行必要地抽查与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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